税制合并在即 专家出谋划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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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5日 01:02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中外资企业税制合并的话题已经讨论已久,近日,有关话题的一些方面仿佛有了喜人的进展,因此它又一次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财政系副主任张文春、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中国业务执行合伙人沈钰文和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刘桓等三位专家,请他们谈谈对该问题的一些看法。 时机早已成熟
国际金融报记者 贾南 发自上海 记者:请您谈谈中外资企业税制合并的原因和背景。 张文春:中国的内外资两套税制出台得比较早,在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的情况下,我们国家颁布了外商投资企业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若干法律,按照不同的企业性质设计了很多种法律制度。到了1991年,我国将所有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法律进行了合并。 在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我国颁布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条例,过去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制也是存在很多套的,合并后,外资企业成了一套,内资企业成了一套,共两套。在国际上,一般一个国家都是一套税制法规,对内外资企业用两套税制是比较少见的。另外从现行的两套税制来看,也存在很多弊端,内外资企业税制不统一,一方面造成了税收征管方面的问题,另一方面也给纳税人利税造成了一定的条件。 中国在2001年成为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所有税收方面的立法应该按照我们对世贸组织的承诺进行修改。而现行的两套税制,名义上虽然表明了外商投资企业会得到很多的税收优惠,但实际税负和名义税负相差很大。另外现行的税收制度中,也有很多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不如国内企业,这些条例都违反了世贸组织非歧视的基本原则。 我们国家改革开放20多年来,实行两套税制是在特殊条件下形成的。目前从税制的发展角度来看,税制越来越趋向于横向公平的原则模式,同时也强调税收的中性作用。不管企业的出资来源,是国有、私营、民营还是外企,税收的水平应该越来越一致,对所有的企业应该一视同仁。这里需要澄清的一点是,虽然国家有一视同仁的政策,但是我们并不排除我们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有优惠待遇。即使中外资企业税制合并之后,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本身需要做一些调整,但是需要保留的还是应该保留。 记者:税制合并后,对中外资企业的影响是什么? 张文春:我们国家改革开放,利用外资长期发展的方向是不会发生变化的。 应该说内外资企业税制合并之后,从外资角度来看,税收优惠还是会保留合理合法的部分,我们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吸引力还是一直存在的。 过去有一些短期的投资会比较依赖优惠政策,但是从我国改革开放的历程来看,吸引外资这么多,绝大多数外商投资企业在华的投资,都是看中了中国潜在的市场规模,我认为,即便是把所有的税收优惠都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也不会放弃中国这样庞大的市场。 从国内企业的角度看,过去很多国内企业认为给外商优惠,就是对国内企业有歧视性政策,是一种反向歧视。如果两税合并之后,对于国内企业来说,可能就是一个比较好的契机。在税制方面绝大多数法律法规越来越趋向一致,对内资企业来讲也是非常有好处的。 记者:为什么中外资税制合并还迟迟不能真正实行?您认为什么时候是合适的时机? 张文春:我自己的看法是立法是有一个程序性过程的,立法需要一步步完成,需要时间来完成。从时机来看,我认为中外资企业税制合并的时机早已成熟。我们国家的市场经济不断完善,我们也已经成为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我们要顺应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国际上税制改革的趋势也是不断削减税费,强调横向公平。要适应世界潮流,必须对本国的税制做调整。 推进平等竞争 国际金融报记者 贾南 发自上海 记者:请您谈谈中外资企业税制合并的原因和背景。 沈钰文:两税合并的背景主要是中国入世,根据入世的条件,不允许任何国家有不同的待遇对待不同国家的投资者,即国民待遇,所以中国不可以有两种税制。中国的企业所得税分两类,内资和外资,这在世贸组织规则里是不允许的。而中国现在有义务尽快把这种状况改变,而且现在也真的需要尽快把两税合并,把两税改为一税。改变税制是一定要做的,这是势在必行的。 记者:“两税”政策的不同有哪些?税制合并后,对中外资企业的影响是什么? 沈钰文:内资企业主要是什么优惠都没有,另外内资要扣33%的税率,在很多方面,内资企业的税收政策跟外资相比是很不利的,内资可能在其他方面得到很多政府的补贴,但这在税法上是看不到的。 反过来讲,外资企业会根据投资地点的不同,税率可以低至15%,投资方还可以享受“两免三减”,还可以延长优惠期。总体上讲,外资是在享受超国民待遇。 据我得到的信息,在新税法里面,有很多给外资企业的优惠都会被取消掉,税率大概在25%-28%左右。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外资来讲是有好有坏的。好的方面是如果是服务性外资企业还可以获得变相减税,而对于一些生产性行业的企业来说,税制合并后,跟以前的15%的税率相比是会有些损失的。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也表示,争取把冲击减到最低。同时他们也准备在新税法出台后,如果有一些企业享受的一些优惠,还没用完的话,国家可以给一段过渡期,这也是减少冲击的一部分措施。总体上讲,外商企业税率当然没有以前的优惠多。 当然,国家税务总局也存在会实行一些行业性优惠的可能性。但是如果只对一些特别行业优惠那就会引起其他行业的不满,这也正是目前现在正在争论的一个题目。 对于中资企业的影响,就是有很多好处了。中资企业基本上都可以减税了,过去33%,现在减到27%,过去没有“两免三减”,而现在有了。相对来说,冲击比较小一点。 但是我估计,在地方,会给某些类型的企业一些补贴等。现在的税法涉及到中央税和地方分流的问题,目前中央和地方是50%分,将来的影响还需要观察。如果地方因为税率降低了而损失了一部分财政收入,而产生了缺口,那么如何解决,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记者:为什么中外资税制合并还迟迟不能真正实行? 沈钰文:有两个问题。其一,据我了解,税制改革的影响面是比较大的,以前改革的步伐慢了一点,现在我们得到的信息是要尽快搞。在改的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很严重的问题,政府方面也是审慎乐观,这不是一天就可以说好的。还有我认为,政府要看清楚入世的冲击在哪方面,然后再对自己的税制进行改革。 记者:您也谈到,我们的税制改革可能很快就要实施了,您认为这是一个合适的时机嘛? 沈钰文:是,应该是。因为税制改革后,中资企业会获得很多好处,中国政府也不适合要偏袒中外资哪个方面。企业就是企业,不要强调它到底是什么背景,要把基本的竞争平台摆平,这样对所有人都有好处。 记者:新的税制实行后,对外商投资会有什么影响? 沈钰文:应该影响不大。因为已经来华投资了,不会轻易地因为税而把公司关掉。另外,在某种程度上对新投资会有影响,但这也需要观望。我们也在积极呼吁,中国政府在可能的情况下,保留某种税收优惠,并且多保留一些时间。 过渡不宜太快 国际金融报实习生 郑莉莉 发自北京 记者:请您谈谈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的原因和背景。 刘桓:合并的原因是,内外资所得税存在着差异。其中最重要的是内外资所得税存在着实质差异,一是扣除标准不同。内外资企业对员工工资扣除标准不一致,对内资企业规定的条例比较苛刻,而涉外企业的税收法规就比较优厚的。这个差异就成为外资的优势,可以招揽人才。 另外是优惠条例的差异。有四个方面,一是纳税义务的起始日不一样。内资企业是从企业登记之日起纳税,而外资企业是从盈利之日起纳税。二是地区差异。内资企业在任何地方的税率都是33%,而外资企业在特区税率是15%,在沿海开放城市是24%。三是行业优惠差异。国家规定,外商如果是生产型企业,经营10年以上的,可以享受除减税免税外还有5年的特殊免税政策,这是内资企业不具有的。四是再投资的退税政策,外商如果应用旧地转为投资,可以享受40%退税。 这些原因说明,内外资在经营过程中外部环境不平等,内资企业享受的是非国民待遇,而外资企业享受的是超国民待遇,我们入世以后这一点就显得很不对称了,所以对企业所得税的内容应给予修订。 至于背景,一方面是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后具有更深远的意义。税率的调整一直就是内资企业的希望,中国的经济发展势头不错,外资进入中国仍然很积极,中国如果稍微把门槛提高一点,不会从总体妨碍大局。另一方面,现在是一个好时机,一个是国际的大环境,从大环境我们要适应入世的规则。一个是国内的小环境。所得税的调整虽然明显对内资是比较受益的,但从长远看,外资企业损失也不会太大,对外商企业的相对优势减少了,对内资企业适当的减压是必要的,两个环境要靠近。 记者:在中外资企业税率合并调整后,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还有什么差别吗?对双方影响如何? 刘桓:合并后在税收的基本条件要进行制定,不见得有太大的差别。但也存在一些,比如税前扣除标准,是否完全变成一样的,我认为不一定。因为我国企业的产权改革还未完全到位,在产权不是太明确的情况下,如果对计税工资标准完全放开,恐怕会造成一部分国家的产权流失,但我们可以放松这个标准,对计税工资标准制定一个限度,要求还不能一致,但总的说条件会比较相近的。 在调整中还要坚持一个基本原则,即老企业老办法,新企业新办法。在新税法颁布之前的老企业仍依据老的办法,在享受所有优惠政策期结束后,再用一个新办法。这个减免期过后,我们希望外资企业能顺应中国税改优惠政策调整的方向。 过去我们实行的是普惠制,但这种制度造成了很多麻烦,而今后我们要实行的是特惠制,只认政府鼓励的经营生产行为,那么有远见的外商投资企业就应该实现投资转换。而毫无疑问内资企业会从这个改革中受益。 记者:这项措施为何迟迟不能实行?存在哪些困难? 刘桓:一是与发展环境的背景考虑的,目前是和中国经济是否过热相关的,现在调整税率对企业是否合适。如果调整税率,造成企业盲目投资重复建设。另一个是税改设计过程中要考虑一个技术问题,税收改革最忌讳盲目出台,短期效应,要实行得很完善需要经过多方面的检测,需要一个完善过程。 困难在于,一方面考虑外商企业有一些想法,需要进行沟通。另一方面是对财政收入的影响。 《国际金融报》 (2004年06月25日 第三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