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公益”在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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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5日 00:01 中国经济时报 | |||||||||
时报时评鲁宁 上周,国务院办公厅规范拆迁通知公布与众,要求各地政府,除少数重点建设项目及重大社会发展项目外,凡拆迁矛盾和纠纷比较集中的地区一律暂停拆迁。舆论普遍认为“国务院通知有望缓解拆迁冲突”。
各地的拆迁冲突,若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算起,于今已属第三轮。前两轮,“保护私产”尚未入宪,地方政府尚可拿“无法可依”搪塞之。这一轮则不同,本轮集中爆发的拆迁冲突是在“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已经入宪的情况下愈演愈烈的。况且这一轮的的违法拆迁来势更猛、范围更广,冲突也更加激烈。 这就迫使人们有必要思考和正视两个问题:第一,时至今日,违法拆迁违反的不是一般的法,而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违法拆迁其本质实乃“违宪拆迁”!第二,在一系列的冲突背后,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宪法条款被不同程度“架空”的事实无从掩盖。 曾经,随着宪法修正案被通过,舆论一度相信从此不会再出现地方当局违法拆迁的事情,可人们的欢呼却被无情的事实所嘲弄。笔者以为,尽管头上三尺有宪法,由违法拆迁所导致的违宪事实仍批量出现,与社会缺乏对“公益”的权威界定不无关系。 笔者注意到,在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同时,宪法修正案同时写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条款。这当然是必需的,可问题在于何为“公共利益需要”?该由谁来解释和界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就此,翻遍所有现行的法律法规均语焉不详。 现状在于,“公益”与“为了公益”的解释和界定权均掌握于行政行为人,以至于超越实际需求盖公园、建广场之类均可被穿上“为了公益”的“外套”。即如开发商业楼盘,明明图赚钱,却也说成“为了公益”,若想找项目业主较真儿,你还真难以辩驳人家。譬如开发楼盘赚钱不假,但同时也美化了市容,改善了部分市民的居住条件,你敢说没一点儿“公益”的成色?而正是公益概念的模糊,才使“公益”被滥用,继而使宪法的相关条款被冠冕堂皇的“公益需要”所“架空”。 到底何为“公益”?依经济学的解释并限定于建设项目范畴之内,它必须是由政府主办的用于公共服务的项目;二是它必须是非盈利的。后一条尤具实质性,引用蔡末名等学者的观点,任何建设项目,甭管业主由政府还是其它社会法人充当,只要是盈利的,就不能打“公益”的旗号,就决不能以“公益需要”而未经房屋所有者同意对其强制拆迁。 界定何为“公益”,不能由行政行为人说了算,而须法律说了算。可是通过立法手段界定“公益”于遏制违法拆迁,显然属“远水难解近渴”。好在有媒体报道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草案)》有望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个“规定”属于典型的“司法解释”,为此笔者建议:在“规定”正式颁布时,对何为“公益”作出司法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