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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次级债发行办法实施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4日 11:11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国务院已原则同意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发行次级债券补充附属资本

  本报讯记者何晓晴报道:日前,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制定的《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正式公布实施。

  截至目前,已有100多个国家采用了以1988年《巴塞尔协议》为基础的银行监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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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次级债券可计入银行附属资本,并且相对于发行股票补充资本的方式来说,发行次级债程序相对简单、周期短,是一种快捷、可持续的补充资本金的方式,因此,在全球范围内其发行规模不断扩大。根据有关部门统计,全球银行附属资本存量已从1988年的500亿美元上升至2003年的5900亿美元。

  根据我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的需要,国务院已原则同意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通过发行次级债券补充附属资本。

  据了解,在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问题上,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具体分工是,银监会负责对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对次级债券计入附属资本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人民银行对次级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行和交易进行监督管理。申请发行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要将有关材料分别报送银监会和人民银行,银监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商业银行的发债申请作出书面决定,并同时抄送人民银行,人民银行收到银监会的批准文件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商业银行能否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次级债券进行审批。

  另据了解,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次级债券,其投资人范围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所有投资人。次级债券发行结束后,经人民银行批准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

  此外,《管理办法》第五章还对信息披露进行了专门的规定,要求发行人对次级债券的风险予以充分揭示,由投资人按照风险自担的原则进行投资是非常必要的。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次级债券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一旦发行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出现破产清偿,则投资人持有次级债券的风险要大于持有商业银行的其他负债。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

  (金陵/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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