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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职工股分红案昨“预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4日 10:58 扬子晚报

  年过半百的李琴(化名)原是南京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名技术人员,因为单位改制,2000年她出资12.8万元参加了单位职工持股会,2001年11月30日她与单位劳动合同期满,同年12月1日她离开了公司。李琴认为,虽然她人离开了公司,但公司仍有她的股份,可至今她一直没有收到2002年和2003年度的分红款。李琴认为,职工持股会严重侵犯了她的权益,特向玄武法院提起诉讼,希望对方返还两年分红款87040元。昨天下午,玄武法院召集双方进行证据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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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举证过程中,李琴向法院提供了三份证据:1999年被告公司章程,用以证明原告出资入会时享有分红权利;股权持有证,证明原告没有领到两年分红款;劳动合同书,证明原告出资符合任职条件。持股会对后两项证据没有疑义,针对1999年的章程,被告认为该章程没有生效,只是草案,职工持股会后来运作的不是这个章程。

  对于李琴的诉讼请求,持股会答辩称,2002年度会员分红已经算给了她,但她没来领取,根据2003年1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李琴可以享受分红,由于她没有及时来取,持股会已经帮她存入银行;2003年度她已不是职工持股会会员,无权享有该年度分红,2002年11月29日,公司开会作出《关于修改持股章程的决议》,修改后的《章程》第25条规定,自动离职等不再是“公司职工”的,股权是否保留由理事会决定,同年12月18日,持股会再次研究决定,对于已经离开企业的26位会员(包括李琴)作出决议:享受2002年分红,出资回购他们所出资金,其会员资格也于2002年底终止,无权参加2003年度的分红。

  针对公司修改《章程》一事,李琴指出,此次修改不仅程序上有疑问,而且对其中一份有着理事签名的证据也表示怀疑。一般情况下,修改程序的步骤是,理事会提出方案,召开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才行,而实际上持股会并没有这样,一份理事签字的文件中笔迹竟然相似,而且签名也不是很规范。

  长达两个半小时的证据交换结束后,法院表示择日开庭审理,本报也将进一步关注此案进展。本报记者杨岗

  链接:

  职工持股会是在工会指导下,从事内部职工股管理,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并以企业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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