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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法 债主们的福音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4日 10:53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人们期待10年之久的企业破产法草案于21日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草案拟定者说,该法案有望在明年初获得通过。新的破产法草案被认为是中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基石,它将把经营不善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破产一道纳入市场化的法制轨道。

  与施行了10多年的现行破产法(试行)相比,其中最大的突破就是将多种产权形式的企业都列入法律调整范围。如果新法实施,上市公司不破产的神话将终结,而个人可能也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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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合伙企业的破产而承担无限责任,间接“个人破产”。债主权利抬头“破产谅解”企业可得益

  当年崇光破产采用此法,香港崇光百货出让卖到30亿港元

  广东省人大立法顾问、资深律师何培华认为,全国人大的法律专家在审议破产法草案时,可能会关注破产法的可操作性。何培华曾参与多个注册资本超过10亿元的国有大型企业的重组和申请破产工作。

  企业破产不可避免要涉及员工安置,许多银行也不愿看到借贷的公司破产。因此,现实情况是,不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申请公司破产,法院一般都不予受理。再次是破产逃债的难题,有些地方企业,效益较好,也有一定品牌知名度,但是由于历史包袱较重,资不抵债。政府批准破产后,按照破产清算的受偿程序,首先是职工工资、税款,之后才是债务,因此,有的企业会找地方的评估公司,将评估价定低,然后由其他的地方企业投得。安置好职工、交完税款,债主一分钱也拿不到。

  而在这次提请审议的破产法草案中,债权人利益地位较现行法律有较大提升。

  何培华认为,国外破产法律处理这类问题时允许给申请破产的企业一个保护期,在保护期内,申请破产可与各个债权人联系,达成谅解,债权人可以减免拟破产企业的部分债务,也可以和拟破产企业股东达成协议,收购企业的若干股权,甚至可以再次向企业注资,盘活企业,以此换取更多的权益。例如最近在处理意大利帕特拉玛集团破产案,各方债权人就采用了这一方式。

  以立法形式设定银行和企业的谅解权的最大的好处就是不会牺牲企业的市场知名度。几年前,日本崇光百货申请破产,其在香港旺地的香港崇光百货不仅未成为弃儿,还吸引了3家香港财团参与竞争,最后以30多亿港元出让。本报记者张伟湘企业整体出让可望优先

  企业重整制度这次也被正式引入这部企业破产法草案之中。草案规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也可担任企业的管理人,在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项。

  对此,广州市产权交易所总经理李正希表示,企业法人的整体出让、企业财产的整体重组,有利于企业资源的充分利用,有利于提升企业资源的价值,有利于债权人利益的最优化。如果分拆破产财产,其结果则相反。为此他建议在立法时,明确规定企业整体出让优先原则,企业整体出让有困难的,再考虑企业财产的重组整合、整体变卖,企业不宜重组整合、整体变卖的,可考虑部分变卖、或单独变卖。本报记者邱登科[动态]广东暂不出台地方破产法规

  《企业破产法》草案正在审议,广东省是否会出台地方性的企业破产规定?本报记者采访有关部门人士,答复是暂时不会。因为破产法属于国家“基本法”,按照立法程序,广东省出台的规定属于下位法,下位法要服从上位法,因此最可行的立法方式是等《企业破产法》正式出台后,广东省再制订实施条例。

  实际上,广东省也存在企业破产的隐忧,据记者了解,目前广东省某国有大型集团旗下就有近20家企业停止经营活动,职工也已分流,只是企业法人的壳还在,政策不允许其破产。本报记者张伟湘破产私企老板消费监管成焦点将个人破产纳入新法呼声高

  新企业破产法草案中没有将个人破产完全纳入法律调整,但将合伙企业合伙人和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可能出现的连带破产,一并纳入法律调整范围。这两种“商自然人”宣布破产后,在被免责前,应当以其取得的全部财产对破产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继续承担清偿义务,并且在被免责前不得有任何高消费或者投资行为。

  据悉,起草过程中,有人建议将2300万户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在消费信贷中可能出现的破产问题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不过,起草组认为,实施个人破产制度的前提是,国家具有比较完备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我国目前这方面制度尚不完善,将个人破产完全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时机尚不成熟。

  广州市产权交易所总经理李正希接受本报专访时介绍说,地方人大曾就《破产法》修改征求过他本人意见,他在修改意见中特别强调,对于《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的适用民事主体,除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和其他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组织外,自然人作为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时,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破产的,对此类自然人也应当进行破产清算,并在本法的有关条、款就自然人的具体清算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李正希指出,现在的草案虽然对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的免责问题作出了规定,但对其破产清算后的监管问题没有规定。这不利于保护国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对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破产清算后的监管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李正希还指出,国有企业的历史用地(划拨用地)作为国有企业占有财产的一部分,其财产权利是不完整的,根据现有规定,此类用地是不能作为破产财产予以处理的。但是,国有企业却普遍存在着历史包袱沉重、职工安置费用难以解决等问题。为此他特别建议在国有企业破产时,此类用地应当采取国家对企业投资的方式,使其资本化,成为企业的法人财产。本报记者邱登科[悬念]破产保护下的资产谁来管是否允许外资机构来当“管家”?草案没有明说

  预计新的破产法草案还将对跨境破产问题作出规定,比如外商投资的合资公司或那些涉及外国债权人或境外资产的破产案。一些批评人士的担忧是,目前国内是否拥有足够多称职的机构来管理处于破产保护下的资产。

  管理人是在企业破产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项的当事人。根据新法草案规定,管理人不仅可由依法设立或者法院指定设立的清算组担任,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也可担任企业的管理人,在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项。这将需要获得债权人委员会的认可。草案没有明确说明管理人是否必须是一家国内机构,但参与起草破产法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认为,目前这类国内机构的数量和品质都远不足以完成管理破产资产的工作。

  其他人士担心,法院在处理破产案上缺乏经验,而且地方保护主义风气盛行,这些因素可能损害新法的有效实施。草案规定,破产案将由债务人属地法院进行判决,而对当地破产企业及其员工的高度同情可能影响判决结果。(夏天/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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