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向企业自备电厂征收费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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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4日 08:07 经济参考报 | |||||||||
本报杭州电浙江省物价局局长黄家晖23日表示,浙江今夏电力形势空前严峻,为了有利于电力资源的优化利用,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规范企业自备电厂有关价格收费政策。 有关部门将按浙江省统一标准向自备电厂征收三峡基金、农网还贷基金(电价)、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等政府性基金和附加。自备电厂所在地的供电企业代收费用后按规定上交省电力公司,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专款专用。
黄家晖表示,自备电厂还要向接网的电网公司交纳系统备用费,这项费用的统一标准浙江省物价局正在制定中。作者:黄深钢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发布日期:2004-6-24星 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