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委员热议新破产法草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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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4日 06:2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北京消息昨天上午,出席十届全国人大第十次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分为6个小组,对初次提交审议的新破产法草案展开了热烈的讨论。讨论中,委员们对尽快制订一部符合中国实际的破产法达成了高度的共识,并且从保护债权人利益、重整制订的实施、管理人的产生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发表了各自的观点。 伍增荣委员说,制定企业破产法是对企业在市场经济中有力的法律保护。从这次草案
李明豫委员说,破产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对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草案中新引入管理人制度,并将其作为单独的一章进行规定,这很好。但还可以规定得更详细一些。比如关于管理人的产生、撤换等,都应当有更具体的规定,以便于实际操作。 方新委员说,企业破产当中容易出现一些问题,比如假破产真逃债、高值低估和低值高估、变现方式的暗箱操作等等。另外还存在着两个大问题,一是国有企业破产中国有资产的流失,另一个是职工的安置。草案对这些问题都有了相关规定,应当肯定。草案对职工的劳务债权有比较好的关注,实行管理人制度,也是我国比较好的一次探索,是应该肯定的。方新同时认为,草案中关于管理人权责对称的规定应当再考虑。因为管理人为保证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面的权益,应当履行的责任很重,权力也相当大,但它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对来讲比较小,草案在这些方面应当有所修改和调整。 列席会议的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方之焯在讨论中说,重整是企业破产过程中一项重要的程序,草案有必要对重整设定一些原则的期限。如果没有法定期限的约束,重整计划可以无限制的拖延,对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利。另外,现在假破产真逃债的现象比比皆是,这部法对企业破产的标准和程序等应规定得更具体、更严格一些,必要时可以吸取和采纳国外的一些做法,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企业的破产。 李梅芳委员也针对草案法律责任的内容提出了意见,认为法律责任应当规定得再严一点。现在草案规定的罚款数额基本定在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而一个企业宣布破产,破产金额往往很大,只罚这点钱,根本起不到警戒的作用。李梅芳认为,凡因违反本法规定而受到的罚款,都要与企业的破产金额挂钩,应该确定一个比例,否则法律就没有约束力。上海证券报记者薛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