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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两新规调控土地资源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4日 03:46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国际金融报记者 蔡锋 实习生 郭瑜婷 发自上海

  6月23日,上海市政府发言人焦扬在新闻发布会上宣布,上海将通过两个新办法强化对土地的宏观调控。

  强化建设用地规模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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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扬表示,已经制定的《上海市建设项目审批中用地规模控制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将通过强化建设用地规模控制,进一步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试行办法》最核心内容,是在现有项目审批、规划选址以及土地手续办理流程中,通过进一步强化土地预审工作,在项目建议书审批、建设项目选址、土地预审、可行性报告审批“四个环节”中加强有关土地规模控制与核定工作,将用地规模控制作为“四个环节”中的主要考量因素,真正做到项目审批与用地规模控制和核定的结合。

  《试行办法》主要适用于以下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一是新建、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二是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三是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上述项目都必须依《试行办法》在项目审批中重点加强用地规模控制与核定。上海市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商品、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等项目,按照《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用地规模控制。

  《试行办法》明确,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区县和单位,也应当将项目用地规模控制纳入立项审批程序。

  《试行办法》同时强调,上海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会同市规划、土地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各区县和相关部门、单位执行情况,对超越权限、化整为零进行项目用地规模核定,或者没有进行用地规模核定的项目,应当责令其改正或者撤销立项文件,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调控土地一级市场

  8月1日起,上海还将正式开始实施《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加强土地一级市场调控。

  土地资源配置过程中,土地供应既要在短期内解决空间上的合理需求,又要能满足未来可持续发展的长期需要,仅靠市场本身是无法形成一个合理、有效的协调机制的。因此,政府在土地一级市场的资源分配以及再分配过程中,需要建立和发挥土地储备机制的作用,平衡近期和远期的用地需求。

  焦扬解释说,《办法》所指的土地储备,是指市、区(县)政府委托土地储备机构,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储备计划,对依法征用、收回、收购或者围垦的土地,先通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或者必要的基础性建设等予以存储,再按照土地供应计划交付供地的行为。

  该《办法》同时规定了两种类型的土地储备机构:一是市和区(县)政府设立的非营利性的土地储备机构,明确其受政府委托,负责市和区(县)范围内的土地储备:二是市政府批准的专门机构,可以在特定区域范围内(如世博会地区、黄浦江两岸开发地区等),实施土地储备。

  焦扬表示,《办法》制订实施后,将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力度,通过土地的征购、收回、储备和有计划地投入市场,既充分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也保证了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将完善土地供应方式,把现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毛地出让”逐步改变为“熟地出让”,增加土地成本的透明度;还将平衡政府对土地的投入和增值收益。

  《国际金融报》 (2004年06月24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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