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为基金违规负责 整个事情处理让人心存疑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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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4日 03:46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周宏 这样的通知措辞不可谓不激烈,这样的处理方式不可谓不严厉。但仔细考察公告内容,整个事情的处理过程还是让人心存疑问 一度甚嚣尘上的基金违规申购新股问题,终于有了结果。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日
证监会基金部发布的通知要求,基金公司与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要在7月1日前对今年以来各基金参与新股申购的情况做一次全面自查,自查报告须在7月1日前及时报送证监会基金部。对发现违反申购规定的,要对内部控制规定和业务操作规程进行检讨,提出改进措施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通知还提出要求,自该通知发布之日起,对顶风违反规定的基金公司,对未尽监督职责、没能在违规行为发生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书面报告的基金托管银行,中国证监会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处。 这样的通知措辞不可谓不激烈,这样的处理方式不可谓不严厉。但仔细考察公告内容,整个事情的处理过程还是让人心存疑问。 比如,通知要求各基金公司对今年以来的新股申购进行全面自查。但全面恢复市值配售是2002年5月开始实施的。而对基金新股申购进行具体规范的规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有关问题的通知》是2002年3月发布的。2004年1月1日以前的新股申购记录要不要调查呢?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对于有关公司已经出现的违规状况,监管部门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自己“提出改进措施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而对于在通知发布之日后,顶风违规的基金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则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处”。显然,“依照规定严处”的处罚严厉程度要甚于公司自查自究。 但是,依照已经颁布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正是监管部门维护自身权威性和所发布的规定严肃性的重要手段。如此“法外施恩”对于相关部门未来其他规定的落实不知道有什么好处。 更值得关注的是,基金新股申购和国债回购资金等异常现象存在已经有相当的时间,相关的情况和议论也由来已久。作为监管部门并未对相关事实予以公开关注,似乎也没有对基金管理公司予以足够的提醒或是条款的澄清。以至于一些基金公司在情况出现后,才发现系统设置方面的错误。这样的工作效率是不是应该提高呢? 此外,作为基金托管方的商业银行的过失也不能忽视。作为投资基金的托管方,托管银行有义务对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性予以关注,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报告。 《基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的职责。第三十条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作为投资基金的托管方,托管银行履行其托管和监督义务是它不能忽略的法定义务,也是整个基金运作监管体系不能缺失的一环。但从现在已经发生的状况看,这个体系的运作效率有值得重新考量的必要。投资者在这个体系中承担的风险似乎也要有新的评估。因此,每年收取基金资产0.25%费用的托管银行,显然有再度检视自身工作流程和状态的必要。 总而言之,此次基金违规申购新股事件所暴露的问题,与之相关的各方显然都有责任要承担。 《国际金融报》 (2004年06月24日 第一版) 前期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