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美雅(000529)国有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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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4日 02:50 证券时报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本公司第一大股东鹤山市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称“鹤山资产办”)与第二大股东广东省广新外贸轻纺(控股)公司(下称“省广外轻纺公司”)于2003年10月20日签订了《广东美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协议书》(下称“国有股权转让协议书”)(
2004年6月22日鹤山资产办与省广外轻纺公司签署了《广东美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三)》。双方根据广东美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美雅)2003年底每股净资产(1.015元/股)的情况,经友好协商,决定对《国有股权转让协议书》中有关价格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国有股权转让协议书》2.1款修改为: “双方同意并确认,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为每股壹点壹玖贰陆贰陆元(¥1.192626),转让总金额(下称转让金)为人民币壹亿壹仟捌佰壹拾陆万壹仟柒佰陆拾元捌角捌分(¥118,161,760.88)。” 二、《国有股权转让协议书》3.1、3.2、3.3条款修改为: “3.1在《国有股权转让协议书》正式签署、“粤美雅”依法公告《收购报告书摘要》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临时保管拟转让的股票,并由乙方将第一期转让金———计人民币伍仟零陆万捌仟伍佰肆拾贰元柒角伍分(¥50,068,542.75)存放于该机构指定的银行帐户。其中贰仟零贰万柒仟肆佰壹拾柒元壹角整(¥20,027,417.10)作为定金。 3.2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同意本次股份转让批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将第二期转让款———计人民币陆仟捌佰零玖万叁仟贰佰壹拾捌元壹角叁分(¥68,093,218.13)存放于上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帐户。乙方并同时向证券结算机构出具不可撤销(包括不可修改)授权书,授权证券结算机构办完《国有股权转让协议书》项下股权过户登记手续时,将本协议项下全部转让金人民币壹亿壹仟捌佰壹拾陆万壹仟柒佰陆拾元捌角捌分(¥118,161,760.88)及其利息向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划转。 3.3乙方履行3.2条款后2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在股份转让完成之时,乙方已支付的定金自动转为股份转让金。 双方已签署的《广东美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二)》不再执行,其它内容仍按原《国有股权转让协议书》履行。 公司将根据本次股权转让的进展情况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美雅集团股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