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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鑫安(000719)200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4日 02:50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于2004年6月23日上午9点在公司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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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楼三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8名(其中个人股东6名),代表股份44,009,93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4.02%,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谢国胜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审议了列入会议议程的报告和议案,经过记名投票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通过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44,009,9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通过200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44,009,9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通过2003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同意44,009,1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99.998%,反对820股,弃权0股。

  (四)、通过200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44,009,9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通过200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44,009,1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99.998%,反对0股,弃权820股。

  (六)、通过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44,009,9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七)、通过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预案。

  同意44,009,1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99.998%,反对82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河南合正律师事务所申明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2、河南合正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以上文件完整备置于本公司证券部。

  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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