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大天财(000836)重大诉讼、仲裁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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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4日 02:50 证券时报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仲裁受理日期:2002年3月1日
仲裁机构名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仲裁所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 二、本案基本情况: 申请人:SG Controls Ltd 仲裁代理人: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天津天大天财股份有限公司 仲裁代理人:天津市嘉德律师事务所 起因及诉讼请求:2000年10月19日,本公司及中国电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公司”)与英国SGC公司在天津签订了购买光纤生产设备的238号、239号、240号合同。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照约定向SGC公司支付了定金。2001年4月28日,本公司就240号合同开立了第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但SGC方一直拖延不能按期交货,2001年6月26日,本公司及“中电公司”与SGC公司修改了合同中付款计划及交货计划的部分,7月SGC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公司支付了240号合同项下的第一批货物。2001年8月16日,本公司就240号合同开立了第二份不可撤销信用证,后双方对信用证有关条款产生争议,SGC公司没有在2001年8月31日前向公司支付240号合同项下的第二批货物。9月5日,SGC公司提出修改相关信用证,9月26日,“中电”委托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向SGC公司开立了238、239号合同项下的三份信用证,但其后SGC公司没有按期向公司支付238、239号合同项下的相关货物。此后,公司与SGC公司进行了多次交涉,但均未达成一致,三份合同亦未继续履行,相关信用证均在到期后失效。12月7日,公司依据银行保函索回已向SGC公司支付的三份合同项下的所有定金,2002年1月8日,公司向SGC公司发出终止238、239、240号三份合同的通知函。2002年2月28日,SGC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本公司赔偿SGC公司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79,884,546元,并承担律师费人民币240,000元和本案仲裁费用。2002年3月4日,本公司在接到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通知后,于2002年5月向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反请求,要求SGC方赔偿我公司损失人民币81,774,612.12元及相关费用。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庭于2004年6月11日做出如下裁决:SGC公司赔偿本公司1,255,877英镑,本公司赔偿SGC公司2,511,754英镑,双方赔偿金额冲减后,本公司需赔付SGC公司1,255,877英镑并承担相关费用。同时,本案仲裁请求部分的仲裁费为为人民币775,700元,本公司负担542,990元,反请求仲裁费768,900元全部由本公司承担。目前,本公司尚未获知SGC公司对此判决结果的意见。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1.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本年度内,河北省吴桥县朝阳化工厂(以下简称“吴桥化工厂”)诉天津爱维迪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维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因爱维迪公司前身天津天财网络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一事业部改制合资而来,故将本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第三人为大连远东多层线路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远东”)。经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04年4月5日判决,本公司应给付第三人大连远东公司货款102,300元,并自1998年8月18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同时本公司承担部分审理费用2,608元。本公司已在该判决送达15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本公司2003年4月10日诉哈尔滨美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拖欠货款一案,诉讼标的446,442.75元,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做出二审判决,驳回本公司诉讼请求,并由本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7482元及财产保全费2820元。 2.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由于2003年末,本公司已对该案件计提2300万元预计负债,同时根据本次仲裁结果实际赔付金额与计提金额差额部分将调整2003年度净利润,因此本次公告的SGC案件的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并无影响。 六、备查文件。 1.订购光纤生产设备合同; 2.裁决书。 天津天大天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