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海正再次起诉海正药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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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4日 02:50 证券时报 | |||||||||
林海正再次起诉海正药业认为公司相关公告内容严重失实,法院已受理此案 本报讯 (记者李烨)备受关注的海正药业(600267)职工曹宏晒一家诉海正药业公司案又有新的进展。6月上旬,曹宏晒同丈夫林建勇、女儿林海正针对海正药业2004年4月28日公告内容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据悉,6月18日,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法院已受理此案。
据了解,2004年4月28日海正药业发布对“关于林海正诉本公司人身赔偿案的情况”的公告:“我公司某车间女工曹某,1994年进入公司的前身浙江海门制药厂参加工作。2000年6月初,曹某经医院检查确诊怀孕后,于同年7月26日请病假回家待产,2001年3月在椒江区人民医院足月产下一名多手指畸形、残缺女婴(即林海正),怀疑我公司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苯系化合物为导致婴儿先天畸形的原因,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过近两年的国家法定的职业病防治机构多次对该女工所在作业现场的检测和专家鉴定,均属于安全作业。根据双方提供的有关证据及查证情况及国家有关科研机构出具的技术报告,并依据原告曾服用过抗病毒等药物的事实,经过当地法院一、二审的开庭审理,已查明该案不属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该案于今年1月20日庭外和解,本公司出于人道主义愿意对原告给予23万元爱心救济金。原告也对与事实不符的损害公司形象和声誉的言行表示了歉意……” 在今次诉讼中,据悉林建勇一家对该部分公告内容提出异议,认为至今没有见到公告提及的对林海正致残原因的鉴定书,对曹宏晒当年工作环境安全性鉴定、以及对林海正致残原因的医疗鉴定的科学性也提出质疑,同时认为公告中“经过当地法院一、二审的开庭审理,已查明该案不属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属于虚假陈述,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书并没有该内容。 诉讼中,林建勇一家特别对《澄清公告》“本公司出于人道主义愿意对原告给予23万元爱心救济金”内容不能接受,林建勇一家自述,在女儿手术急需医疗费用而向海正药业求救时,曾被公司拒绝。林建勇一家还对《澄清公告》里的“原告也对与事实不符的损害公司形象和声誉的言行表示了歉意”予以否认。 针对这些内容,林海正一家再次向法院起诉海正药业,在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序列为(2004)椒法民一初字第958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中称,“……诉状已收到,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由民一审判庭审理。” 对该诉讼案,海正药业董秘不愿发表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