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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委员《企业破产法》应尽快出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4日 02:50 证券时报

  本报北京电(记者李巧宁)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昨日分组审议了《企业破产法(草案)》,委员们认为,制定企业破产法,健全和完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非常必要和重要,此次提交一审的草案,立法指导思想明确,建议经过修改完善后,尽快出台。

  不少委员对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议。委员们认为,破产法要突出严厉惩戒欺诈性破产的行为。刘振伟委员说,破产法的核心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不好,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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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的破产程序就只是个形式。建议在企业破产法中确定严格的破产界限,防止债务人滥用破产程序,人为制造欺诈性破产,转移资产,规避法律,侵害债权人的权益。对此,李从军委员建议,破产法应从两个方面增加一些相关规定:一是对申请破产,也就是在破产资格方面要作出严格规定,草案在这方面的现有规定还比较欠缺;二是增加对破产欺诈行为的法律惩处条款;三是劳动债务应优先清偿。袁行霈委员认为,关于草案第10章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应该从严、细化,特别是对破产人的法律责任,尤其要从严、要细化。

  针对破产重整、管理人等此次引入新破产法草案中的新程序、新制度,委员们也发表了各自的观点。傅志寰委员认为,引入重整程序后,给企业一个机会,凡是具备一定条件,通过一定程序,能使企业起死回生的,可以不破产,这对债权人好,对债务人和企业职工都有好处。刘振伟委员说,草案第83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重整计划草案后,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债权人会议,付诸表决。”这里缺少一个环节,即通过一定的方式征求股东代表的意见,这个环节是必要的,建议补充修改完善。李明豫委员在发言时说,管理人制度是破产法建立的一项新制度,作为单独的一章作了很多规定,这很好,但有些东西还可以规定得更为详细一些。如有关管理人的产生,如何撤换等。

  此外,许多委员也提出,对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问题,破产法要增加相应的制度保障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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