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委员《企业破产法》应尽快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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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4日 02:50 证券时报 | |||||||||
本报北京电(记者李巧宁)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昨日分组审议了《企业破产法(草案)》,委员们认为,制定企业破产法,健全和完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非常必要和重要,此次提交一审的草案,立法指导思想明确,建议经过修改完善后,尽快出台。 不少委员对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议。委员们认为,破产法要突出严厉惩戒欺诈性破产的行为。刘振伟委员说,破产法的核心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不好,严
针对破产重整、管理人等此次引入新破产法草案中的新程序、新制度,委员们也发表了各自的观点。傅志寰委员认为,引入重整程序后,给企业一个机会,凡是具备一定条件,通过一定程序,能使企业起死回生的,可以不破产,这对债权人好,对债务人和企业职工都有好处。刘振伟委员说,草案第83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重整计划草案后,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债权人会议,付诸表决。”这里缺少一个环节,即通过一定的方式征求股东代表的意见,这个环节是必要的,建议补充修改完善。李明豫委员在发言时说,管理人制度是破产法建立的一项新制度,作为单独的一章作了很多规定,这很好,但有些东西还可以规定得更为详细一些。如有关管理人的产生,如何撤换等。 此外,许多委员也提出,对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问题,破产法要增加相应的制度保障性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