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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次级债发行管理办法出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4日 02:50 证券时报

  商业银行次级债发行管理办法出台国务院已原则同意中行和建行发行次级债补充附属资本

  本报北京电(记者周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日前联合颁布实施《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两部委有关负责人就此答记者问时透露,根据我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的需要,国务院已原则同意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通过发行次级债券补充附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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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出具核准证明,或提交发行次级债券的股东大会决议。商业银行公开发行次级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实行贷款五级分类,贷款五级分类偏差小;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5%;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私募方式发行次级债券或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则要求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根据该《办法》,次级债券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私募发行。商业银行也可以私募方式募集次级定期债券,商业银行募集次级定期债券应遵循银监会发布的相关规定。次级债券发行人为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法人。次级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次级债券,其投资人范围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所有投资人。次级债券发行结束后,经人民银行批准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

  《办法》还规定,商业银行持有的其他银行发行的次级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其核心资本的20%。商业银行次级债券的发行可采取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次级债券的承销可采用包销、代销和招标承销等方式;承销人应为具备一定条件的金融机构。

  人民银行、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4年内要实现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上市,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尽快优化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结构,提高其资本充足率。因此应允许并尽快推动国有商业银行通过发行次级债券补充附属资本,解决其资本金不足的问题。(相关报道见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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