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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外资银行外汇管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4日 02:38 新闻晨报

  据新华社北京6月23日电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实施〈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定的方法、新设立银行短期外债指标的核定、过渡期外债登记和结汇问题、担保问题等有关外汇管理的具体操作作了详细规定,这些规定将于6月26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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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规定,2004年度境内外资银行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应根据该银行前5个月月末的短期外债余额平均数进行核定。由于各外资银行的业务发展不均衡,为了满足部分银行的临时需求,外汇局还给予银行半年的过渡期,允许银行在外汇局核定短期外债指标以后,在年内再申请对短期外债指标进行一次调整。

  对于今年5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境内外资银行,今年度短期外债指标按其实收资本或营运资金的5倍进行核定。

  《通知》规定,以境内机构为债务人、以境内外资银行为受益人的外汇担保,自6月26日起,境内担保人不再办理对外担保登记。《通知》强调,境内外资银行不得为境内企业的人民币借款提供外汇担保,以防止担保人通过外汇担保履约方式变相结汇。

  《通知》规定,境内其他含有外国资本的金融机构的对外负债,国家外债主管部门将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行业管理的特殊需要,另行制订有关规定。在有关规定出台以前,其短期外债按照同类中资机构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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