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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丽水20名法官状告建设局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3日 12:03 21世纪经济报道

  “法官维权”的一个非典型案例:

  本报记者 费常泰 丽水报道

  5月28日凌晨5点不到,金邦程就再也睡不着了。虽然早已决定由律师全权代理上午的庭审,他仍然感觉愤懑:自己咋就惹上官司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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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几小时后,浙江省丽水市银苑小区159幢35位住户(35名原告均为丽水市莲都区法院工作人员,其中20多人为法官,其余为法警及其家属),诉该市建设局一案在丽水市中级法院开庭。

  原告们为争取采光权,诉请撤消一份由市建设局审批给青田县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保利公司)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保利公司也参加了庭审。

  一旦市建设局败诉,保利公司所获得的位于丽水市莲都区囿山路“01幢商住楼”的《许可证》将被撤消,这幢已经竣工并交付使用的五层商住楼将成为违法建筑,面临被拆毁的危险。

  作为保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邦程忧心忡忡:“房子如果拆了,住户们不把我逼死才怪!已经投入2000多万了,光地价就是1240万元,这些钱谁赔给我?”

  “我们当法官的也要维权!”原告代表、莲都区人民法院执行庭法官於建华表示,法官们也是普通公民,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也只好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权。

  工地冲突事件

  金邦程在面对记者时几度欲言又止,神情克制而隐忍,“我真是冤死了。本来应该是我去告他们的,他们已经拆过一次我的房子了。”

  2003年7月28日,紧邻“01幢商住楼”的159幢住户以侵犯采光权为由强行进入该楼盘,与正在施工的建筑工人发生肢体冲突,造成数人受伤,并导致砖墙、基础件及一层大门受到不同程度损坏。事后,因接受警方的调查取证,该项目停工17天。

  陈晓勇是丽水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01幢商住楼项目部负责人之一。他告诉记者,当时,这些身着便装的159幢住户要求建筑工人关掉机器,立即停工!有人说:“我们是法院的,你们这房子不能建,挡了我们的阳光!”后来发生了肢体冲突,丽水市电视台的记者赶来摄制了新闻节目。随后,莲都区紫金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经人指证,最先翻墙进入工地的於建华法官与陈晓勇等人被带回警局,进行问讯笔录。

  8月1日,莲都区价格认证中心接受莲都区公安分局的委托,对01幢商住楼进行财产损坏价格鉴定,得出的结论是“按修复费用,鉴定各项损失共计2373元”。这份《鉴定结论书》上写明了价格鉴定目的:“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提供价格证据材料。”

  陈晓勇再次向警方递交申请书,要求法官们赔偿施工单位物损、误工损失及受伤工人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59万元。

  负责该纠纷处理的民警李晟在接受记者咨询时表示,“根据《鉴定结论书》的物损情况,此案够不上刑事案件的标准,应该属于因采光权纠纷引起的一般性治安案件。据说,双方事后多次私下商谈赔偿问题,没要求警方调解。现在,这个案子已归档备查。”

  “至今都没有赔一分钱给我们。”陈晓勇说,“01幢商住楼项目与其他工地并没有什么区别:土地经合法审批,所有证照齐全,并且严格按照城市规划建筑的要求进行封闭式施工,一切都很正常,他们凭什么打人?”

  法院与保利公司的一份协议书

  在陈晓勇们积极索赔时,金邦程却一声不响地选择了回避。一份订立于2002年8月29日的《协议书》,正是这个房产商的心结之所在。

  这份由莲都区法院与保利公司共同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莲都区法院原征用的位于159幢东面至宇雷路间的约1000平方米土地,已同意交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若双方共同努力后,保利公司获得此地块开发权,保利愿意将该地块开发的商住房(除一楼店面之外)除成本价外的收益归莲都区法院所有;莲都区法院工作人员对该地块开发的商住房有优先购买权;保利出售该地块商住房的市场价格,需经莲都区法院许可”。

  在此条件下,法院作为159幢的产权人,同意保利按建筑间距1:1比例在莲都区囿山路北侧、宇雷路以西地块兴建01幢商住楼。

  该协议书还强调:若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

  然而,因为土地出让制度由协议出让改变为招标出让,保利公司没能顺利拿到该地块。到如今,这块地仍然闲置在01幢和159幢一侧,堆积着一些生活垃圾。

  而01幢商住楼的操作则还在进展。2002年11月,丽水市建设局向保利公司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允许它进行商品房开发建设,2003年3月,保利公司动工兴建。4个月后,出现了那场“法官打人”风波。

  法官告官

  2003年10月10日,於建华等人向莲都区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请求依法撤销被告市建设局审批的01幢商住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保利公司被列为本案第三人。

  此前,於建华曾向市建设局反映01幢与159幢间距不足,影响了后者采光权。2003年8月7日,市建设局致函於建华所在单位莲都区法院称,确认两幢建筑日照间距比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经交涉无果,於建华等35位住户启动了行政诉讼。

  因为发生地就在自己工作的法院辖内,今年3月,莲都区法院将此案移送丽水市中院。

  起诉书称,01幢商住楼原审批的高度是四层,实际兴建了五层,其建筑面积超出规划面积。原告代理人王健律师向记者出示了01幢商住楼《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验收意见书等四份文件。这些文件关于该楼高度的表述各不相同,分别为18.8米、20米、18.7米等。

  王健说:“建设局声称它有调整建筑高度规划的权利,这样做有什么法律依据?”

  被告丽水市建设局认为该行政行为事实依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局法规处处长吕跃华称,其高度也符合该许可证的规定:“建筑层数为四至六层,沿囿山路(靠近159幢一侧)四层外檐口高度为14.2米,沿宇雷路(距离159幢较远)六层外檐口高度为20米。”

  建设局代理律师杨小峰与保利公司代理人楼献指出,原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没有一条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所规定的撤销条件(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

  楼献律师认为,即使上述行政行为违法,构成《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有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事由,鉴于本案所涉01幢商住楼竣工验收并已销售,如果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要拆除这幢楼,势必导致建设局要对这一重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将会给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而且,楼献在庭审辩论时进一步表示,本案原告的主体不适格。银苑小区159幢是由莲都区法院集资建设的,其所有权人是莲都区法院。2003年3月,该幢房屋产权属性变更为房改房,原告们分别取得各自房屋所有权。楼献认为,原告们在继受房屋产权时,应对原业主莲都区法院有关159幢的所有权利、义务一并享有和承担。因此,原告的主体不适格。

  “原告”是与非

  法官原告们对于整个诉讼过程有何感受?记者带着这个问题前往莲都区法院,该法院办公室主任朱益钦与於建华等当事人均婉拒了记者的采访要求。

  金邦程说,“在丽水没有一个律师愿意为我们当代理,后来只好跑到杭州请。”

  对此,原告律师王建表示,法官作为诉讼主体的情况很少见,但本案中他们只是普通公民的身份,“法官原告”身份并不存在什么潜在的优势,也不会影响审判的公正性。

  一位参与本案诉讼过程的人士透露,原告们对一审似乎准备不足,未在举证期内向法院举证。开庭前一日双方向法院交换各自证据时,原告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而在庭审时原告律师提出举证要求,被认定违反案件审理程序不予采信。 这位人士还讲述了一个小插曲:庭审中,一名原告代表突然离席走向门口,被审判长用法槌喝止。他解释说要上厕所,审判长质问为什么不报告,罔顾法庭纪律?他非常委屈的返回原告席,一直坚持到了庭审结束。

  据知情人士透露,丽水市中院在做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后,曾向浙江省高院请示,最终决定参照2000年1月31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中第一条第五款的规定(审判人员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受理了此案。

  王建律师认为,此前没有类似的案件和明确的法律规定,莲都区法院和丽水市中院的做法是对回避制度的延伸。

  6月13日,北京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首先,本案原告主体是适格的。《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官们认为01幢侵犯了其采光权的诉讼理由是成立的。

  其次,法官“打人”案与本案无关,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

  至于举证问题,《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负有举证责任,即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0天之内举证。不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不排除原告在特定情况下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如果本案进入二审,原告仍然可以向法院举证,被告则不具备继续举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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