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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公司破产须经批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3日 11:31 南方都市报

   专家解读企业破产法草案焦点问题

银行保险公司破产须经批准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日前备受瞩目的《企业破产法(草案)》首次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审议,意味着这部酝酿10年的法律草案终于浮出水面。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贾志杰,今天就《企业破产法(草案)》作了说明。他说,几大焦点问题留待常委会的分组会议审议。

  个人破产时机尚不成熟

草案规定:适用范围包括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其他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组织。

什么类型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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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可纳入破产范围,是人们普遍关心的焦点问题。较现行企业破产法,草案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类型的企业。国有企业作为企业法人,仍属本法的调整对象。

个人经营及消费活动是否纳入破产法调整范围,是草案起草过程中争议很大的一个问题。

在起草过程中,有人建议将2300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在消费行为中可能出现的破产纳入本法调整。

贾志杰说,经过认真研究认为,实施个人破产制度的前提是,国家具有比较完备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目前我国这方面的制度还不完善,将上述个人破产纳入本法调整的时机尚不成熟。

  银行保险公司破产存特殊性

草案规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起草中,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破产是否纳入破产法调整,争议较大。

贾志杰说,我国现行法律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破产问题已有规定。总体上说,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应当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但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确实存在特殊性。

例如,这类机构的资产分为自有资产与客户财产两部分,需要对其破产时的客户财产保护作出专门规定;同时,这类机构的破产涉及人数众多,关系到社会稳定,启动破产程序须经监管部门批准。

  员工对企业破产有知情权

草案规定:将劳动债权,即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其他费用作为第一顺序清偿。

企业破产中,职工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已成为职工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之一。在法律不完善的状态下,一些企业一“破”了之,最后连拖欠工人的工资也不支付。如今提请审议的这部企业破产法草案,将在最大程度上保护职工的利益。

贾志杰说,维护和保障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本法的一项重要指导思想。此外,这部法律草案还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来保障职工的利益最大化。贾志杰称,这些规定,强化了破产企业职工利益的保护,保证职工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决权。
责任编辑:张克然姚虹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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