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牧股份(600195)提供担保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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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3日 10:48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牧股份”)于2004年6月20日在北京与中国银行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讨论,经表决一致通过,公司三名独立董事同意此担保事项。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南京梅里亚动物保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中华门外小行里51号 注册资本:680万美元 法定代表人:李达望 经营范围:生产禽畜灭活疫苗及其相关产品;销售自产产品。 与公司关系:为公司与法国梅里亚动物保健公司合资组建的中法合资企业,其中公司持股50%。 其他基本情况: (一)资产负债:截止2004年5月25日,该公司总资产7991.15万元,总负债7142.33万元,资产负债率89%。 (二)盈利情况:截止2004年5月25日实现净利润-119万元。 (三)信用等级:良好 (四)持续经营能力:该公司以生产禽用灭活疫苗为主要产品,今年以来经营状况较上年有较大改观,有望扭亏为盈。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人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向债权人保证,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所欠债权人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加息、相关费用和损失等)提供担保。 (二)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保证人(包括保证人的继承人、受让人、接管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具有连续性,其保证期间自本保证合同生效持续到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后第75日止,并且不受保证人或债务人的机构变更或经营变化的影响,如债务人在还清债权人全部债务前终止存在,或债务人在还清债权人全部债务后六个月内宣布终止而使其行为无效,本担保项下的担保义务仍然有效。 (四)保证人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在本保证合同项下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均在其法人权限之内,履行本合同的所有手续均已完备。 (五)保证人在本保证合同项下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与清偿其他债务处于同等地位。 (六)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债权人与保证人在执行本担保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可依法直接向债权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四、董事会意见 此次为南京梅里亚提供的700万元担保(担保期为2004年6月-2005年6月),是公司为其提供的1250万元担保(担保期2004年6月-2005年6月)中的一部分,没有增加公司为其担保的总额度。 为南京梅里亚提供担保是依据该公司合资合同中的规定执行的。合资合同中约定:除注册资金外,法国梅里亚公司、中牧股份双方按出资比例(50%)提供担保,通过向银行贷款解决合资公司资金问题。此担保不符合56号文件要求,但如果终止为南京梅里亚提供担保,将会使其生产经营出现严重问题,进而影响公司资产安全。鉴于目前客观原因限制,公司无法解除担保责任,决定为其继续提供担保。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为南京梅里亚动物保健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属与法国梅里亚动物保健公司组建该公司合资合同中规定的条款,如果终止担保可能造成其生产经营出现严重问题,进而影响公司资产安全。 此次为南京梅里亚公司提供的担保是在公司为其担保额度内的续签及转贷需要,没有增加新的担保额度。鉴于目前由于客观条件限制不能解除对南京梅里亚的担保责任,为其提供担保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