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澄清高院通知人身赔偿标准提高?(监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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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3日 10:40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在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废止,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提高的情况下,5月1日以前签发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该如何履行并实施赔偿呢? 近日,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公开说明:对5月1日前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单,保险公司将只承担原来制订第三者险费率时依据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赔偿,车主如果希望按照新标准增加的这部分人身赔偿也获得保险保障,就需要与保险公司协商,增加保险费
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负责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5月1日起正式实施后,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较原有的调整幅度较大。如果保险公司按照5月1日《解释》中的新标准,对5月1日前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险保单进行赔偿,在不加收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可能面临巨大的亏损,对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据业内人士估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变化可能使赔偿金额增加一倍。因此,多家保险公司纷纷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费率提高了10%左右。 (付涛) 《国际金融报》 (2004年06月23日 第十四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