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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计划的强制性与自愿性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3日 10:40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庹国柱 朱俊生

  有人提出,企业年金制度要由自愿性向强制性转变。他们认为,总有些企业不愿为职工提供企业年金;有的公有制企业存在短期行为,没有全局观念,不作长远考虑,宁可多发工资多发奖金,也不愿为职工提供企业年金;一部分职工也有类似短期心态,认为企业年金是几十年以后的事,不如眼前多增加收入,看得见、摸得着。一些民营企业由于追求利润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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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化,也拒绝为职工提供企业年金。

  鉴于此,就有必要由国家立法对企业年金制度的实施作出一些强制性的规定,制约企业的短期行为,保证补充养老保险这一长期目标的实现。

  从国际经验来看,一般而言,企业年金的运行机制同商业保险有着更大的相似性,而商业人寿保险是遵循自愿原则的,体现着市场机制的诸多原则。因此,大多数国家的企业年金计划采取自愿原则。我们认为这一点对我们国家也应该适用。

  从宏观角度看,企业年金制度是整个社保制度的“第二支柱”。但从微观视角看,企业年金制度主要还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薪酬福利结构的一部分。由于中国市场化取向的改革(market-orientedreform),初步形成了产品市场与生产要素市场,特别是通过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薪酬福利制度和员工福利计划得以重构。

  既然企业年金制度从根本上说是企业薪酬福利制度和员工福利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要服从于企业的整体发展战略,这种微观的分散决策采取自愿原则比较合适。

  另外,中国是一个劳动力相对过剩的国家,“强资本弱劳工”的趋势日渐明显。在这种情况下,指望企业在自愿前提下普遍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是不切实际的。试想,有那么多的企业还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即便勉强参加了,也一再拖欠缴费,怎么可能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再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呢?目前中国建立了企业年金的企业大多是优势行业,甚至是垄断行业,这恰好说明了这一点。

  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除了高科技或专业性较强的企业,他们不是无力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就是还没有这种依靠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增加员工福利来吸引人才,增强企业凝聚力的愿望和客观条件。这需要或短或长的一个过程,企业主只有具备了企业家那种现代企业管理和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理念,才有可能自愿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当然这只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政府需要通过利益诱导机制鼓励企业去建立这种制度。

  当然,实行强制性原则有很多优势,如有利于防止企业和职工的短视病、较易获得政府的税收优惠和最后保护人、真正减轻政府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的负担等。但过多的法律或行政强制并不是一件好事。较好的办法是在强制与自愿之间寻求适当平衡。如自愿性计划也要遵循政府对处置风险的种种最低规则,也可以通过某些利益诱导机制(税惠或其他政策);一定条件下的强制性计划也要建立在集体谈判基础之上,综合考虑多方面利益的博弈均衡;加强对员工关于企业年金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参与这个自愿性计划的热情和积极性。

  《国际金融报》 (2004年06月23日 第十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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