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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陷入税收优惠之困 何时能落到实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3日 10:38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国际金融报记者 陈天翔

  1980年全国平均每13个职工养1个退休人员,1990年这一比例下降到6∶1,近一两年更是进一步下降到3∶1。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学术委员会委员赵曼教授指出,“我国在尚未实现工业化的情况下
提前进入了老龄化社会,这对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形成了极大挑战。”———1998年,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缺口为100多亿元,2002年扩大的500多亿元,预计到2010年将达到1000多亿元。

  现代企业制度的普遍确立使企业认识到发展企业年金是增强企业凝聚力,激发员工劳动积极性的重要手段。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着手建立自己的企业年金计划。在此大背景下,本月初,太平人寿保险公司率先取得了监管层的批准,开始筹建作为其子公司的太平养老保险有限公司。

  “寿险公司开办养老保险业务,能促进社会和经济的稳定,使广大年老者能够老有所养。由于养老金业务的经营目的显著区别于其他寿险业务,政府应在税收、投资等方面给予寿险公司的养老金保险业务以政策支持,同时寿险公司将继续接受严格监管,以促进养老基金运行的安全性。”太平人寿董事长谢一群在采访中这样对记者说。“税收优惠”一词,在记者随后的采访中,被反复提及。

  困惑一:税收优惠何时能落到实处?

  事实上,虽然国务院于2000年就以第42号文的形式,确定了在辽宁省为实施企业年金制度的试点省份,并且同时也允许各省级单位选取一个城市进行试点。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42号文中“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落到实处,甚至还出现了一些问题。

  有人士分析认为,正是由于税收优惠政策的不明晰,致使广大企业要么采取一种观望态度推迟购买类似企业年金产品,要么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其直接结果,就是导致了企业年金市场无法有效地得到启动,广大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保障不足,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工作进展缓慢。

  税收优惠政策的迟迟不到位,更使得一些已经大量开展团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心急如焚,因为,它们非常明白,假如没有“税收优惠”的企业年金产品和普通的团险产品,在实际意义上的差别并不是很大,在开展业务时,根本就不会有过多的优势。

  去年早些时候,在“中国企业年金财税政策与运行”课题成果发布会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所长何平曾算了一笔“全国著名的”账,也许能够说明一定的问题———假定从2004年起,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企业普遍建立起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积累在未来20年平均增长速度为29%,总积累额就将达到4.75万亿元,国家在缴费和投资回报两个环节免税,累计减税总额将在2020年达到9480亿元!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某高校的税务学专家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EET征税模式的缺陷和它的优势一样非常明显。它会使政府减少一部分眼前的税收收入,给政府带来即期的财政压力,因而这种征税模式在财政状况不佳的国家很难实行。”这位专家如是说。

  他认为,企业年金有很多环节的税种,不只是企业交费,还包括个人交费、投资收益、最后领取等等环节,相关税种都必须完善,应该有一系列配套的税种和方法,有统一的法律规定。目前,企业年金可能还只是企业和个人交费的问题,过几年,就会有收益领取,税收问题将更加突出。

  他强调说,目前关于企业年金的财税制度并不完善,各地不同的企业年金管理中心也执行着不同的税收政策,这就很难形成“全国一盘棋”的局面。税收优惠需要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以外的政府机构全力配合,而一些相关部门对此仍未表态。因此,他认为,对企业年金的相关税收政策能在很快时间内落实,抱太大希望已不现实。毕竟,在还有与之相关的一系列的税收问题,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之前,“口子开了,就很难再关上了。”

  困惑二:是锦上添花,还是雪中送炭?

  记者留意到某家保险公司在对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分析书中,有这样一句话,“通常情况下,基本养老保障并不足以提供高收入者的未来退休生活维持在退休前的水平,因而这部分人群应当建立额外的养老计划。”

  国内某人寿公司对企业年金需求市场的调研显示,目前对企业年金计划有需求或潜在需求的企业团体主要有四大类:

  第一类是以电力、电信、石化、银行等行业部门为代表的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第二类是股份制企业,特别是上市企业;第三类是受国外母公司影响的跨国企业和三资企业;第四类是成熟的大中型民营企业。其中,电力、石油、石化、民航、电信、铁道等行业明显高于其他行业,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电力行业积累已达到58.7亿元,占全国积累基金的31%。

  另外,国有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快于其他企业。2000年年底,在全国已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16247家企业中,地方企业为12062家,其中国有企业6588家,占地方企业总数的54.6%;在4185家有关行业企业中,国有企业3891家,占行业企业总数的93%。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庹国柱教授认为,中国企业年金市场的现实情况,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企业年金并不是一项十分公平的制度。原来的那些处于相对垄断的行业的职工,在职时的工资收入水平,本来就要高于相对经济效益较差企业的职工,效益好的企业职工在平时就能享受到不错的福利待遇,恰恰是这部分企业对企业年金计划非常感兴趣。由于目前我国对企业年金计划并没有实行强制性政策,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再对已经获得较好养老保障的企业实行税前列支,在很大程度上,很可能成为了“锦上添花”,而并没有真正对经济效益相对较差的企业起到“雪中送炭”的作用。

  困惑三:税收优惠和逃税如影相随?

  曾有媒体报道称,企业年金险的“暗箱操作”在试行企业中比较普遍。其主要表现是,投保前不通过职代会,只有少数高层人员知情;投保时伪造职工名册,在某些企业甚至按级别、职务分别投保;投保一段时间即退保,保费或少量分给职工,或干脆就进了少数领导个人的腰包。

  在采访中,一位曾多年供职于企业年金部的人士,向记者透露说,团体年金险几乎是退保率最高的险种,目前企业团体年金险的退保率是其它同类险种的数倍以上。在很大程度上,退保的原因是为了逃避税收。

  庹国柱教授分析认为,“与国家关于奖金、补贴的发放要征收20%的所得税相比,对企业而言,退保费用要合算很多,年金险是一个很不多的逃税通道。而对保险公司来说,除了退保手续费,保险公司还不支付企业保单利息,因此,对保险公司而言也是一笔不错的业务收入。”

  上海一家保险经纪公司的董事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现行的法律中,很难对这类行为起到制约作用。保险公司往往可能会因为对企业‘投其所好’,利用对企业量身定做的名义,帮助保险公司与客户签订协议,在审核程序上走过场,甚至帮助企业蒙混过关。”

  “一直以来,在西方国家,人们往往把政府对企业年金计划提供的税收优惠形象地比喻为‘避税所’。正是这种‘避税所’的功能才会刺激企业积极举办企业年金计划。如果不实行税前列支,那么企业为员工缴纳企业年金,这笔钱将完全从企业利润中划拨;但是一旦实行了企业年金,那么企业年金的支出部分要从成本中扣除,企业年金诞生的原动力,也源自企业避税的需求。”上述那位税收专家如是说。

  澳大利亚:超级年金

  政府在整个结构中负责监督,不对基金的投资回报进行保证。如果某一基金发生严重亏损并导致影响整个超级年金计划,则政府会对其他基金征收税费以弥补亏损

  从1997年7月1日起,“超级年金”作为澳大利亚一项雇员必须参加的强制性养老计划,保障范围包括退休领取、身故及伤残保障计划。

  “超级年金”由雇员、雇主、政府三方共同供款(2002年7月1日分别为雇员薪水的3%、9%、3%)。雇主的供款可在税前列支,但在TTT制度下,政府仍对缴费、收益及领取征收15%(该比例有下降的趋势)以上的税收;如果雇主未能按最低标准进行供款,则必须对差额进行补交并缴纳一定的罚金,补交的款项及罚金不能税前列支,所有供款立即归属雇员。

  超级年金计划也有确定给付型和确定交费型两种形式,基金成员可以自由选择。当基金成员达到55周岁退休年龄时,可以选择趸领或期领,政府为了鼓励期领以保证退休人员长期稳定的收入,对采用分期领取方式的免征相应税收。1994年设定了“合理保障限额”(RBL),趸领为41800澳元,若50%以上趸领为83600澳元,对趸领金额在RBL限额以上的领取征税比例为30%,RBL限额以下为15%。由于超级年金计划对所有缴费进行保本,所以基金成员只有在发生退休、身故、全残、提前退休及永久出国时退出计划。

  供款进入超级年金基金账户后,雇员立即成为基金成员,基金成员有权选择进入的基金种类。为了保护低收入者的基金账户,1995年将账户余额在1200澳元以下的账户设为“保留账户”。对保留账户不收取管理费,并且根据所有基金的平均投资回报率计算利息;同时为了鼓励基金成员从保留账户转入各类基金,免收账户转换费用,并不对保留账户余额在1200澳元以上部分计息。

  所有缴费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基金管理人可以是个人或机构,负责对每天的基金运作,包括成员记录、利益给付、向信托机构及监管机构提供报告等。基金管理人由信托机构指定。基金根据基金成员分为五类:

  1.独立基金:基金成员少于五人;

  2.行业基金:基金成员来自同一行业或同一领域;

  3.公司基金:基金由某一公司建立;

  4.公共基金:基金为了公共或政府机构的利益而建立;

  5.零售或集合基金:不同的公司或个人由一个主信托机构管理的基金。

  “超级年金”基金由信托委员会(如果是个人信托)或信托理事会(如果是机构信托)控制。雇主和雇员在信托委员会或董事会中享有相同的代表权。投资委员会是信托机构投资决策的具体实施主体,负责监控投资业绩、向信托机构建议合适的投资策略等。投资委员会的各项职能的实施可以由基金内部或通过外部的投资经理人实现。外部服务提供者负责协助信托机构或投资管理人对基金进行管理,所有相关责任均由信托人承担。

  政府在整个结构中负责监督,不对基金的投资回报进行保证.如果某一基金发生严重亏损并导致影响整个超级年金计划,则政府会对其他基金征收税费以弥补亏损。

  《国际金融报》 (2004年06月23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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