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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潮实业(600777)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3日 10:37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个别和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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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于2004年6月22日(星期二)上午在烟台市牟平区麒麟宾馆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孙树刚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0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112,228,419股,占公司总股本26,486.95万股的42.37%,其中:法人股东2人,代表股份107,330,173股,占总股份的40.52%;社会公众股东8人,代表股份4,898,246股,占总股份的1.85%。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出席了会议。会议审议并以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公司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12,228,419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公司200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12,228,419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并形成决议:

  经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03年实现净利润共72,751,174.04元。按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6,942,366.62元,提取法定公益金3,471,183.31元,提取储备基金5,139,621.54元,提取企业发展基金2,569,810.77元,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3,426,414.36元,加期初未分配利润112,730,418.05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63,932,195.49元。

  股东大会决定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以2003年末总股本264,869,500股为基数,每10股送1股红股,本次共送红股26,486,950.00元;以2003年末总股本264,869,5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元(含税),本次共分配现金红利7,946,085.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股东大会决定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2003年末总股本264,869,5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股,本次共转增52,973,900.00元。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12,228,419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议案》

  会议决定继续聘请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工作及其它相关业务咨询服务等工作,聘期1年。

  会议同意公司支付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2003年度审计费用为27万元,其它专项审核费用13万元。以上不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因公司审计发生的差旅费用1.91万元。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12,228,419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关于董事、监事报酬的议案》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12,228,419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及项目投资额的议案》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12,228,419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7、审议通过《关于收购烟台新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议案》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同意4,898,246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8、审议通过《公司200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12,228,419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9、审议通过《关于收购烟台新诚钢结构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同意4,898,246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10、审议通过《关于收购烟台市牟平区麒麟宾馆部分资产的议案》

  该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同意4,898,246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二、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沈国权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规范意见》之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三、备查文件

  1、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二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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