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建路桥(600263)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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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3日 10:37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2004年6月1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向公司发来的《责令整改通知书》,通知书中指出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行为,具体内容如下:
2001年5月7日,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公司2000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并已于2001年8月13日以驻黑监字[2001]53号文件做出《关于对黑龙江省北满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决定》,认定公司2000年报存在五个违规问题,虚增2000年利润2589万元,并责令公司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补交相关款项。 公司于2001年8月31日收到上述处理决定后,未及时进行披露,直到2001年12月14日才在《上海证券报》发布临2001-025号公告《北满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公司2000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处理决定及公司整改情况的说明》,对财政部处理决定以及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了披露。对此,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01年12月13日对公司原董事长高崇进行了公开谴责。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59条“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177条所述“依照本法规定,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侵害了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整改通知书中指出:为严肃证券法纪,保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责令公司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实施整改,吸取上述违法行为的教训,建立和完善内部监控机制,加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提高守法意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责令公司从本次整改中吸取教训,提高证券市场法律意识,自觉守法,诚实可信,保证类似事件不再发生。 同时指出:公司有关董事在上述信息披露事务中,未能尽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谨慎、认真、勤勉履行职责的义务,违反了《公司法》第123条有关“董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的规定,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负有直接责任,责令公司董事加强学习,强化董事职责意识。 整改通知书中规定本次整改期限为1个月,整改结果报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验收。经自查,《责令整改通知书》中所列违规行为发生于公司2002年3月16日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之前,当时公司名称为“北满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6月22日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