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将承担信息披露责任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新体系解读之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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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3日 10:37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翻开现在任何一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半年报、年报,投资者都可以轻而易举地找到这么一句话:本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愿就本报告中所载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而自7月1日起,这句话很可能就会改为--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愿就本报告中所载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这样说是因为新体系中删除了现行法规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都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因为新体系进一步细化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披露责任,管理人和托管人将分别对各自职责履行过程中的行为负法律责任。 以基金年报为例,今后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应保证年报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而基金托管人只负责复核年报中的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并出具托管人报告。除此之外,一概与其无关。 如此说来,原先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共同作为基金定期报告的披露义务人,在新体系中将转变为只是让基金管理人一方全面承担信息披露责任,这样的变化会不会导致基金信息披露质量的下降?对此权威人士认为,恰恰相反,这样做更有利于提升基金信息披露的质量。 还是以基金年报为例,由于原先是共同负责,所以对管理主体本身反而没有实质的要求。如今改为基金管理人单方全面承担信息披露责任后,新体系对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反而比以往有显著提高:比如要求披露基金年报应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比如要求如个别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再比如要求未参会董事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这些要求都是原先规定内所没有的,像在原来基金年报的披露是由总经理签发的,而且披露的程序远没有现在这么严格。 基金信息质量的提升还体现在对基金托管人的要求更明确,仍以基金年报为例:尽管基金托管人不再需要承担全面连带责任,但是新体系要求基金托管人应当对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收益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进行复核、审查,并出具意见,保证复核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换言之,如果基金年报中的财务会计资料出现问题,基金托管理人将难逃其咎。少了面面俱到,监管的方向更明确,基金托管人的监管就会更到位,基金信息质量的自然就得到提升。 由此可见,理清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明确了两者职责履行过程中行为承担的赔偿责任。这样做有利于切实保障基金信息质量,更有利于增强基金管理人的责任感。这是新体系的最大改革亮点。上海证券报记者杨大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