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家国企亟待政策性破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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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3日 02:17 京华时报 | |||||||||
作者: 来源: 新华社 据新华社消息以平等规范各类企业破产行为为宗旨的破产法草案21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当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一位人士透露,我国还有2000家经营困难的国有企业急需通过“政策性破产”退出市场。
“这2000家国企将是破产法统一实施中的最后特例,它们大多是地处偏远地区的军工企业和资源枯竭的矿山,早该退出市场,企业职工生活非常困难。在3年到5年内这些企业将会完成政策性破产。”国资委破产办人士表示。 届时,国有企业、外企和民营企业将在同一起跑线上,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和规律运转,平等竞争,适者生存,否则都可能被重整或者被破产清算。 所谓“政策性破产”,是指国有企业在破产时,将全部资产首先用于安排失业和下岗职工,而不是清偿银行债务。 “这对债权人———国有商业银行是有损害的。而国家允许核销国有银行呆账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损失,往往导致国家财政为国有企业破产‘埋单’,行政干预色彩很浓。”破产法草案起草人之一、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说。 鉴于国企这一特殊问题,草案提出,“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期限届满后,所有国有企业的破产应完全依照法律确定的原则执行。” 破产法草案强调,公平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以及职工的合法权益;各类企业在进行破产清算时的清偿顺序是担保债权(大多是国有银行)在先,劳资债权在后。 “这意味着国企经过最后的阵痛,将彻底走向市场,真正成为竞争主体。800余万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将统一适用新的破产法。”李曙光说。 “国企从政策性破产走向依法破产,表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最终确立。”李曙光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