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甘化(000576)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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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3日 02:14 证券时报 | |||||||||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04)明法委执字第19号],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本借款担保纠纷案起因于1996年,江门市江普玻璃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江门分行借款47万美元用于进口纯碱,由我司及江门市新华造纸厂、江门市经信实业公司、江门市海外工业发展总公司、江门市商标原纸厂(已破产清算)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江普玻璃有限公司没有履行还款义务。2001年5月中国银行江门分行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27日出具了民事调解书[(2001)江中法经初字第92号],主要内容是:江普玻璃有限公司应向中国银行江门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7万美元和17万美元利息(截止2000年12月20日);我公司与江门市新华造纸厂应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天内分别偿还借款本金各20万元给中国银行江门分行,余下的借款本息由江普玻璃有限公司继续偿还,我公司及江门市新华造纸厂、江门市经信实业公司、江门市海外工业发展总公司对该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合共人民币62154.84元由本公司等五家单位平均分摊。随后,我司履行调解协议,还款人民币20万元给中国银行江门分行,其他债务尚未履行。 本借款担保行为是在行政干预下发生的,属历史遗留问题,我司已多次向市政府反映有关事项,争取政府支持,寻求解决办法,但尚未取得实质性进展(详见我司《2002年半年度报告》、《2002年三季度报告》、《2002年度报告》、《2003年度报告》)。 二、本案进展情况 我公司于2004年6月17日收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04)明法委执字第19号],称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江中法经初字第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限令我司尽快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强制查封了我司在工商银行的基本账户,查封标的为人民币550万元(借款本金加利息)。 三、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若高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我司将为此支付人民币550万元,这将对我司2004年度的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 四、其他事项 1、鉴于本案对公司影响重大,公司董事局及管理层将及时和相关各方保持沟通和协商,努力使问题得以早日妥善解决,减少公司损失。 2、本案涉及的债务应由江普玻璃有限公司偿还,涉及的连带担保责任应由我司和其余3家担保单位共同承担,若由此给公司带来的损失我司将向江普玻璃有限公司和其余3家担保单位追偿。 3、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本案进展情况公司将予以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江中法经初字第92号民事调解书; 2、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04)明法委执字第19号执行通知书。 特此公告。 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二OO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