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紧急规范基金投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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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3日 02:14 证券时报 | |||||||||
证监会紧急规范基金投资行为各基金公司与托管银行7月1日前要对参与新股申购情况进行全面自查 本报讯(记者刘兴祥)为进一步规范基金的投资活动,遏制基金投资活动中的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昨日发出《关于严格执行基金参与新股发行申购等有关投资规定的紧急通知》,对近期基金违规申购新股及将国债回购资金违规用于股票投资的行为提出了
通知指出,在近期的新股发行过程中,屡有基金管理公司违反中国证监会于2002年发布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违规申购新股,造成了不良影响。对此,通知明确要求,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包括参与市值配售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单只基金所申购的金额不得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发行股票本次的股票发行总量。 通知要求,基金公司与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要在7月1日前对今年以来各基金参与新股申购的情况做一次全面自查,自查报告须在7月1日前及时报送证监会基金部。对发现违反申购规定的,要对内部控制规定和业务操作规程进行检讨,提出改进措施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通知强调,自查不得隐瞒情况,不得篡改数据,违反者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通知还指出,少数基金公司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将国债回购资金用于二级市场股票投资,且股票投资额超过了基金资产净值的80%,给基金持有人带来了额外风险。对此,通知要求,除非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有明确规定,基金参与国债回购交易融入的资金不得用于二级市场的股票投资;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设立的基金,如未经法定程序对投资比例进行修改,股票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80%。 通知要求,自该通知发布之日起,对顶风违反规定的基金公司,对未尽监督职责、没能在违规行为发生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书面报告的基金托管银行,中国证监会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