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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国资流失 以问责制规范国资转让行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2日 11:06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邓聿文

  媒体不久前报道了安徽皖北矿业公司改制中低价贱卖国有资产的事。与此前报道的管理层自买自卖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不同的是,皖北矿业公司的改制,管理层是不愿改的,因为这本来就是一家股份合作制企业,但濉溪县委、县政府却热衷于改制,先是将集体资产变成国有资产,后又以“盘活资产,稳定职工队伍,增加税收”为名,将这家账面资产总额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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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亿元、账面债务1.4亿元、债权3800万元、负债率仅为36.8%的当地支柱企业,以6000万元的低价卖给本县的一家私人企业。

  像这种由政府一手操作,在违背企业意愿的情况下,强行将资产状况良好的企业进行所谓的改制,在近年的国企改制中,我们常会看到。另一种常见的企业改制情况,则是由管理层主导的“自买自卖”,其鲸吞国资的手段更是花样百出,比如工龄级别折算购买力,财务手段贬低国资价值,串通中介恶意低估国资,暗度陈仓非法融资,等等。但无论是政府主导还是管理层主导,也无论是采取非市场化的行政性定价机制,还是采取假设性股权融资,基本上脱不了人情干系,这种情况下,国有资产想不卖低价也难。

  以企业定价来说,通过对一些改制企业的调查发现,表面上,一个职工所能分配购买的资产比例,是按其在企业中的职务地位和年限来确定的;而事实上,这个游戏规则是由管理者制定并经过主管部门同意或决定的。按照这个规则,原企业一把手几乎都能分享到绝对或相对控股的资产比例,然后从高层到中层,一般是一位数的比例,分到普通职工手上,其股份全部加起来一般在10%以内,这算是情况好的,有的干脆就截止到中层的正职,连副职都没有份。

  像这些改制方式,不管其主观上是否具备瓜分国有资产的嫌疑,客观上都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损害了所有者的权益,是一种在产权问题上发生的腐败。而与一般意义上的腐败相比,产权腐败具有放大效应,其对社会的危害远远超出了一般腐败。比如,以前侵占实物资产,100万元就是100万元,一般难以放大;现在变相侵占股权,10%的股权所代表的意义远远超出其本身,如果企业上市,其资产就会放大许多倍,这时退出或转让,其获利将以倍数计,而且享有10%股权的所有收益。为什么改制后的企业,大股东清一色都是原企业管理者;为什么企业改制时,管理者积极游走于政府与中介机构之间;以及为什么企业改制后,管理者在谋求海外上市的路上马不停蹄地奔走?原因盖出于此。

  由上可知,要防范国资流失,首先是规范企业改制和国资转让过程。我认为,可以引入安全事故中的问责制来防范企业改制中各种危害所有者权益的事情发生。像安全事故中的直接责任人一样,管理者也是企业改制中的第一责任人,他们负有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如果形成了个人少花钱甚至不花钱就在改制后无偿占有更多国有资产的事情,其后果无异于贪污和盗窃,应受处罚。而作为对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责任的主管部门,不论其是否参与或操纵了改制,只要在国资转让中出现资产流失情况,它就负有监管失察之责。

  在国企改制已进入到一个规则清晰度整体提高的新阶段后,我们有必要强化规则的约束力,明确认识规则的实施需要以问责机制来保障,落实与规则配套的问责机制。也就是说,国资委和一切与国企改制有关的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能,国企改制中各个环节上的相关方面人员,也要依法规范操作。在这一过程中如有违规违法现象,致使所有者权益受损的,就应当追究具体负责人和监管者的责任,并予以必要处分。不如此,就不能制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晓航/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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