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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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2日 10:06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 |||||||||
案情 1997年6月19日,原告(美JP摩根大通银行)与被告航海者航运公司、曼特玛航运公司、海威德航运公司、塔拉玛航运公司5家借款人订立了贷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5名借款人提供贷款3500万美元。2001年9月3日,原告又与包括被告在内的上述5名借款人就上述贷款合同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确认截至该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贷款数额为1013.1万美元,补充协议对贷
原告JP摩根大通银行于2002年3月22日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原告基于上述债权对“航海者”轮享有船舶抵押权,有权从船舶拍卖款项中优先受偿。 焦点 本案属涉外船舶抵押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7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本案抵押船舶“航海者”轮的船旗国为巴哈马。因此,在本案中,我国法院适用了至今仍有效的《巴哈马商船法》。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合同均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的表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共利益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依约履行义务。 依照《巴哈马商船法》规定,广州海事法院于2002年7月25日判决如下:被告海流航运公司偿付原告JP摩根大通银行贷款、透支款及其利息与相关费用共704.52万美元,原告JP摩根大通银行基于该债权在本院拍卖“航海者”轮以前对该轮享有船舶抵押权,在该轮拍卖后有权从该轮拍卖款项中优先受偿。本案的受理费、扣船申请费和债权登记费均由被告负担。记者张伟湘通讯员穗海宣 评析 本案是我国“入世”后成功审理的一宗具有相当国际影响的典型的涉外船舶抵押权纠纷案。首先,是案件的管辖权与定性。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为外国法人,所涉被抵押船舶的船旗国是巴哈马。案件审理的重点是确定原告是否具有船舶抵押权,审查船舶抵押权自然会涉及审查抵押担保的债权,故本案应定性为船舶抵押权纠纷,而不宜定性为船舶抵押贷款合同纠纷或船舶抵押合同纠纷,后两种定性均为合同纠纷,不能涵盖或突出抵押权的效力这一核心问题。 其次,是及时裁定拍卖船舶。 再次,是外国法的查明与适用,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院反映及时查明巴哈马法律有困难,办案法官了解有关情况后,直接电话与我国驻巴哈马国大使馆取得联系,得到了该大使馆工作人员的支持,该大使馆在10天内即将经公证认证的《巴哈马商船法》快递至国内。由此可以看到,当事人及律师远比不上法院有威信。今后审理涉外案件,法院不能一味消极等待当事人去查明外国法,而要积极发挥自身优势,利用各种合法途径,主动查明外国法。(来源:金羊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