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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期待的“一小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2日 09:33 中国经济时报

  岳建国

  据6月19日《新京报》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一位委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承,“全国人大常委会5月成立了法规审查备案室,该工作室不仅负责法规备案,更重要的是审查下位法和上位法尤其是宪法的冲突和抵触。”“法规审查备案室将具体负责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违宪违法审查工作。”“成立专门机构审查地方法规是否违宪,这在全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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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常委会历史上是首次。”

  笔者对这一机构的设立表示高兴。那么,谁是这个改革的最大收益者呢?我觉得,一是普通百姓,这不用多说;二是各级政府,他们一定会在这项制度变革中逐渐减少自己的越权行为,一定会得到公众越来越多的信任,使自己的形象越来越好。笔者着重谈谈第二个问题。

  从现代宪法学的角度看,现代政府制度是在人民限制政府权力、保护公民正当权利的呼声和斗争中建立起来的,它又是用现代宪法的形式巩固下来的。也就是说,制定现代宪法的主要目的就是限制政府越权。为啥要这样做呢?因为不受约束的政府拥有天然的越权倾向,也有越权的条件和能力,特别是在追求行政效率和保护公民利益发生矛盾的时候,某些政府往往不由自主地将前者放在第一位,牺牲公民的利益。但宪法不是一经颁布就自动发挥其效力的,它需要制定下位法律法规者自觉地遵循它,更需要全国人大这个最高立法部门设立严格的法规违宪审查制度,对任何违宪的法律法规和行为进行严厉的制止和惩罚。

  新中国宪法和1982年宪法及后来的三个宪法修正案,明显借鉴了近代世界宪法的许多文明成果,如确立人民主权(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权力分立(如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权力制衡(如由全国人大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如公民平等、拥有言论、出版自由权和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这些宪法精神如果得到有效地保护和严格执行,类似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违宪法规就不会出台,公然侵犯公民权力的嘉禾强制拆迁事件就不会发生,我国民主、法制的步伐将大大加快,政府的形象当然也会更好。从这个方面说,我国近些年出现的红头文件(政府决议)在具体操作上往往比宪法有效的奇怪现象、某些基层政府近些年形象不好,其责任也不能完全打到政府身上,因为没有建立有效的法规违宪审查机制是出现这样问题的根本原因。因此,各级政府都应该树立这样一种观念:保护宪法的尊严就是保护政府的尊严,违宪审查机制的建立一定会让政府的形象越来越好。

  当然,这次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的法规审查备案室,还只是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下面的一个工作机构,并没有实际撤销违宪违法的法律法规的权力,权威有限,该机构目前审查的范围主要限制在行政法规的范畴,公民个人或组织在行政法规尤其是在某些具体的案例上发现违宪法规还只能以建议的形式请求该机构进行解释,人大还没有建立紧急启动审查机制的法律程序等等,这都是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但该机构能够建立,毕竟是个进步,因为它毕竟“迈出了违宪审查机制的一小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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