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许可“七一”后按章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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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2日 09:33 中国经济时报 | |||||||||
记者唐福勇6月21日北京报道国家税务总局就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相关问题近日作出明确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非行政许可项目,仍按现行办法执行。税务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活动进行核查时,发现其不再具备法定条件时,可以中止许可、责令限期改正;发现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发现其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给予其他处罚。对税务人员办理许可过程中的过错责任,按《税收执法过错责任
通知规定,税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指定一个内设机构或者设置固定窗口,统一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税务许可的实施程序包括:公示许可事项、提出申请、受理申请、审查、决定、变更与延续、特别规定。 通知明确了税务行政许可的范围: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印花税票代售许可。其他非行政许可项目,在国家出台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之前,暂按现行办法执行。 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在此以前取得的税务行政许可继续有效,在此以后申请取得、变更、延续、注销税务行政许可等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此通知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