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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设立基金公司 混业交换?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2日 08:12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刘鸿雁 北京报道

  从学者的呼声到官员的讲话,有关金融混业经营的讨论,到今天已经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混业经营“风向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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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仅仅是以‘酝酿、研究’来表述银监会对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准入问题的态度,这是刘明康作为银监会主席的官方用词。以我个人的理解,虽然这句话不是政策决定,但却是打开混业经营的一条关键性引线!”某商业银行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解释道。

  以银监会主席的身份,刘明康日前在2004年在华外资银行会议上,有关银监会“正在酝酿和研究中国的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准入问题”的谈话,成为近期“出镜率”颇高、最具轰动效应的一句话。

  无风不起浪。言论涉及“混业经营”,在代表未来政策导向的影响力上,央行行长周小川的权威性同样重要。

  与刘明康不同的是,央行行长周小川是在一年前,庆祝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成立周年的研讨会上发表的。他说:“我国的基金销售主要是由银行系统代销。商业银行一方面有一定的积极性,但另一方面组织保证和激励机制还不到位。有些国家有货币市场基金,它已是商业银行自己的产品,银行销售起来就与代销不一样。”

  周、刘讲话意味深远。一年前,央行行长是在学术场合、个人观点的形式讲到了“商业银行搞货币市场基金”。而一年后,银监会主席在正式场合、官方身份表态银监会的工作已经开始关注“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

  很明显,一年里,个人观点成为了政府部门工作进展。在混业经营这样“大是大非”的原则问题上,进展不可谓不快。

  混业试点———货币市场基金

  目前,增加中间业务收入,形成新的利润来源是摆在国内商业银行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虽然基金托管业务的确属于最稳定的中间业务,并已经给银行带来了不菲的收益。但风险和收益从来是正相关的,基金业务中最大的一笔收益则来自于基金的投资管理业务。

  基于原有的分业经营限制,银行目前暂时还无法涉足基金投资管理。但在混业经营的国际化大趋势面前,国内的商业银行早已经跃跃欲试了。

  银行的第一个目标就是———货币市场基金。

  但在货币市场基金问题上,一直宣称自己有众多优势的商业银行,此番却痛失先手。竞争来自合作方——基金公司。

  银行认为,货币市场基金主要投资范围都是商业银行固有的领域,商业银行有丰富的投资经验和现成的投资渠道。而基金公司认为,货币市场基金是公募性质的基金,属于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

  在创新和过界的争论声中,2003年底,货币市场基金被划分到了基金公司的业务范围。三家最积极的基金公司分得了第一杯羹。

  商业银行一直为被分出的货币市场基金业务而耿耿于怀。甚至有业内人士认为,作为混业经营的试点,货币市场基金分给基金公司,这不过是银行业希望能“参与设立基金公司”的交换条件而已。

  此一时,彼一时。半年不到,银行业便以出让一个金融产品的“代价”,换回了“设立基金公司”业务开展的重大胜利。

  商业银行的想法

  “我们肯定很感兴趣。”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周月秋总经理向记者说到,“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有多种方式,但要真正参与到这个行业里来,商业银行首先要考虑的是治理结构和收益模式的问题。”

  对于坊间流传“已经有多家基金公司和工行有过亲密接触,特别是与上海某著名基金公司在参股设想方面有过更为深入交流”的说法,有业内人士认为:“目前银监会对该问题还处在研究过程中,政策是否可行?或者怎么实施都没有确定下来,银行不太可能在目前的政策法规下已经有了实际的操作。”

  而与周有同样考虑的则是来自于建设银行的同行。建行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李春信是最早提出商业银行应全面介入投资基金业务的先行者之一。

  他认为:“国有商业银行具有宝贵的商业信誉和庞大的客户基础、丰富的客户资源,在长期合作中与许多中资企业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这种优势无疑使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在自己的开放式基金的销售发行更加顺畅,能有力推动基金业的发展。”

  作为股东方为外资银行的基金公司,湘财荷银与华宝兴业基金是国内基金中在“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问题上比较有发言权的代表性公司。两家公司的外资股东分别是荷兰银行和法国兴业银行。

  “外资银行都已经参与了国内基金公司的设立,国内银行却还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涉足。这是给予外资了超国民待遇!”有业内人士愤愤不平。

  对此,章嘉玉说:“商业银行参与基金公司的设立,这在国际上是很平常的事情。只要建立了相应的防火墙,基金公司独立于银行业务之外运作没有什么不可能的。”

  她认为,国内一旦允许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在初期,肯定会对其他基金能公司产生比较大的影响。但从长期来看,商业银行也存在着要向客户提供多元化选择的需求,仅仅提供自身体系内基金公司的产品的做法不符合这样的趋势。所以,到后期,银行自身也会有一个自我调整,公平对待所有基金产品的过程。

  同时,根据国际化发展趋势来看,基金公司产品将逐渐形成某一特定的投资风格。例如,由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公司旗下产品倾向于稳健、保守类投资风格,而由证券公司设立的基金公司倾向于高风险高收益类产品。

  不可否认的是,无论商业银行是以全资或参股的形式进入基金投资管理业务、设立基金公司,在进入的初期,非银行参与的基金公司在基金发行上都会遭受巨大的考验。毕竟,目前有资格提供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只有不到10家。

  “从公平的角度,我建议管理部门在允许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的同时,更多的放开基金托管和基金销售的限制,给其他基金公司一个生存的机会。另外,还应组建更多的专业基金销售公司,开辟除商业银行渠道以外的其他销售空间。”章嘉玉最后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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