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储股份(600787)临时三届二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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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2日 06:2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临时三届二次股东大会于2004年6月21日在天津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总经理韩铁林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出席临时三届二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委托的代理人有10人,共代表股份174,264,514股,占公司总股份31033.7705万股的56.15%,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依照规定程序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资格审查,到会股东和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均有规定的有效证件,具有出席资格,并有权依其所持有和代表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会议按照既定议题,审议了有关议案,并进行了投票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全票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鉴于公司2000年配股募集资金拟投入项目(增资中储浙江物流有限公司、增资额为2250万元、原名称为北京中储物流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尚未达到预期投资收益,为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决定放弃对中储浙江物流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并将2250万元的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出让公司所持中储浙江物流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及协议 根据本次交易合约的规定,本公司将所持中储浙江物流有限公司60%的股权出让给中储上海物流有限公司,出让金额为600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后,中储上海物流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60%的股权,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持有该公司25%的股权,本公司持有该公司15%的股权。公司关联股东?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非关联股东共代表股份90609股,其中投赞成票90609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通过率100%。(内容详见刊登在2004年5月20日上海证券报上的关联交易公告) 三、全票通过了《关于转让上海市中山南二路717号和船厂路183号地块房地产的议案》及协议 (一)、转让标的 本次转让的标的为座落于上海市中山南二路717号占地面积46,444平方米地块中除去出租给易初莲花超市22,622平方米和占地面积为2837平方米的楼库后剩余的占地面积为20,985平方米(合31.48亩)房地产和船厂路183号地块占地面积为17,101平方米(合25.65亩)房地产,上述两地块房地产总占地面积为38086平方米(合57.13亩,以下简称上述房地产)。 (二)、转、受让方的基本情况1、转让方基本情况 (1)名称: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9号 (3)法定代表人:洪水坤 2、受让方基本情况 (1)名称:上海绿地(集团)有限公司 (2)住所:上海市宁夏路201号绿地科创大厦 (3)法定代表人:张玉良 (三)转让价格 该房地产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5425.1万元(大写:壹亿伍仟肆佰贰拾伍万壹仟元整)。 (四)付款方式及期限 1、受让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金额和期限将转让款汇入转让方专用帐户。 2、具体付款金额、期限如下: (1)第一期付款:转让合同签订盖章之日受让方应以支票形式向转让方支付20%的转让款,计人民币3085.02万元(大写:叁仟零捌拾伍万零贰佰元整)。 (2)第二期付款: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以支票形式向转让方支付50%的转让款,计人民币7712.55万元(大写:柒仟柒佰壹拾贰万伍仟伍佰元整)。 (3)第三期付款:在转让方将土地移交给受让方的当日,受让方应以支票形式向转让方支付剩余30%的转让款,计人民币4627.53万元(大写:肆仟陆佰贰拾柒万伍仟叁佰元整)。 (五)转受让方权利义务 1、转让方权利义务 (1)转让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受取上述房地产转让款。 (2)转让方在将上述房地产交付受让方前,转让方有权继续使用该房地产。 (3)在受让方办理上述地块转性为非工业用途土地使用权时,转让方按政府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协助受让方办理有关手续,所涉及的费用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4)转让方应保证移交给受让方的房屋、土地无任何第三方可主张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无抵押、租赁)。 2、受让方权利义务 (1)受让方有权得到转让方移交的无权利瑕疵的本合同项下房地产产权证。 (2)受让方应按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如期足额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 (3)受让方应在转让方的配合下,负责到房产交易中心或通过其他方式办理上述房地产转让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同时受让方应办理好中山南二路717号地块房地产权证的分割手续。 (六)转受让方声明与保证 1、转让方保证移交给受让方的房屋、土地无任何第三方可主张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无抵押、租赁)。 2、受让方按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如期足额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 (七)该项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该项交易会增加公司本年度净资产约11600万元,其对公司当期净利润的影响目前尚无法确定。 四、全票过了《关于转让上海市杨浦区翔殷路1059弄5号地块房地产的议案》及协议 (一)转让标的 本次转让的标的为座落于杨浦区翔殷路1059弄5号,地籍编号为杨浦区五角场街道292街坊23丘规划国和路西侧规划关山路东侧部分(详见附图)面积约为37,114平方米,合55.671亩(其中含规划关山路3207平方米,不含规划国和路面积)。 (二)转、受让方的基本情况 1、转让方基本情况 (1)名称: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9号 (3)法定代表人:洪水坤 2、受让方基本情况 (1)名称:上海市杨浦区土地发展中心 (2)住所:周家嘴路3215号 (3)法定代表人:薛正华 (三)转让价格 该房地产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6701.3万元(大写:壹亿陆仟柒佰零壹万叁仟元整)。 (四)收购款支付方式及期限 1、本合同签订后,受让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金额和期限将收购款16701.3万元(大写:壹亿陆仟柒佰零壹万叁仟元整)汇入转让方专用帐户。 2、受让方应按如下规定向转让方支付有关款项: (1)第一期付款:受让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人民币6681万元(大写:陆仟陆佰捌拾壹万元整)。 (2)第二期付款:受让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人民币6681万元(大写:陆仟陆佰捌拾壹万元整)。 (3)第三期付款:受让方应于合同约定的腾房交地的当日向转让方支付剩余款项计人民币3339.3万元(大写:叁仟叁佰叁拾玖万叁仟元整)。 (五)转受让方声明与保证 1、转让方保证移交给受让方的房屋、土地无任何第三方可主张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无抵押、租赁)。 2、受让方按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如期足额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 (六)该项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该项交易会增加公司本年度净资产约13000万元,其对公司当期净利润的影响目前尚无法确定。金汇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董力成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审议通过的事项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6月21日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