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十年终破“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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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2日 06:14 北京青年报 | |||||||||
自然人破产初露端倪 贾志杰说,起草过程中,有人建议将2300万户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在消费信贷中可能出现的破产问题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不过,起草组认为,实施个人破产制度的前提是,国家具有比较完备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我国目前这方面制度尚不完善,将个人破产完全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时机尚不成熟。
虽然草案适用范围没有涵盖“普通自然人”,但是却将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一并纳入了法律调整范围,这意味着“商自然人”已纳入了破产范围。在破产案件终结后,他们在被免责前,应当以其取得的全部财产,对破产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继续承担清偿义务。 在法律上,“商自然人”又称商个人、个体商人,是指独立从事商业行为的个体商主体。“商自然人”固然表现为一个投资主体投资而设立的独资企业,也可以表现为一个真实的自然人。 针对“商自然人”这种特性,草案规定,这两种宣告破产的“商自然人”在被免责前,不得有任何高消费或者投资行为。根据规定,他们可以有权保留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必要的生活费用。 相关法律专家指出,将“商自然人”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其突破意义重大,这不仅有利于公平清偿债务,维护我国企业立法和企业破产法的统一协调,也能为今后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积累有益的经验。 破产企业职工利益至上 草案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在企业破产后,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的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其他费用作为第一顺序清偿;在债权申报时,劳动债权无须申报就可以生效,由管理人记入债权表并予以公示。 此外,这部法律草案还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来保障职工的利益最大化。草案还明确,上述破产企业的负责人在民事责任履行完毕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高消费或者投资活动;自破产案件终结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任何企业担任董事、经理或者其他经营管理职务。 什么是高消费,这有待法律进一步予以界定。但按照一些国家破产法的规定,被限制高消费的个人,不能进出高消费场所。“别说乘坐高级轿车,这些负责人很有可能被限制搭乘出租车!”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系副主任李轩说,“这将有力打击企业负责人‘假破产、真逃债’的行为,最大程度地保护职工利益。” 作者:沈路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