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东方电子有何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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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2日 06:0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问:我是东方电子虚假陈述的受害者,我想去青岛中院诉讼东方电子不知是否可行?要注意些什么? 志愿团专家:自2003年2月8日至今,许多因东方电子公司虚假陈述而遭受损失的东方电子股民已经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东方电子公司等虚假陈述行为人给予民事赔偿。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除对个别的案件进行了证据交换之外,对其他案
据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希望各方当事人能够和解结案,东方电子公司等正在制订和解方案。但和解方案何时出台,最终能否被提起诉讼的广大股民所接受尚具有不确定性。青岛中院电话答复,如果和解无望,法院将尽快开庭审理。 目前,向东方电子公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投资者只是一小部分,还有许多因东方电子公司虚假陈述而受到损失的股民没有提起诉讼。那么,现在没有提起诉讼的投资者应当注意那些问题呢?笔者认为最为基本的就是诉讼时效和起诉条件呢? 1、东方电子投资者应当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前提起诉讼 根据东方电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的判决时间测算,东方电子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应当截止到2005年1月28日。按照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因东方电子公司虚假陈述而受到损失的股民要求民事赔偿,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限内提起诉讼。除非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等法定情形,例如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对方同意履行义务等。按照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届满后再提起诉讼,起诉人将丧失胜诉的权利,即投资者的诉讼请求将不能受到法律的支持。所以,没有参加诉讼的东方电子投资者如果想参与证券民事赔偿,应当在2005年1月28日之前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东方电子投资者是否有权提起诉讼取决于其买卖东方电子股票的时间 在东方电子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对于哪些投资者可以作为适格的原告一直存在争议,反映到案件中,即虚假陈述的揭露日的认定上存在争议。有人认为2001年9月14日为揭露日,有人认为2002年4月30日为揭露日,还有人将2001年的9月7日、10月15日等日期定为揭露日。哪一天定为揭露日最具有权威性,在法院最终裁决作出之前均不能确定。但是根据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可以确定,在2001年9月7日中国证监会开始调查东方电子公司之前购买东方电子股票,一直持有到2002年4月30日东方电子公司刊登年报进行会计差错调整之后才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都有权提起赔偿诉讼,并且在诉讼中受揭露日确定时间的影响最小,所遇到的诉讼风险也最小。这部分东方电子投资者的投资损失应当能够获得赔偿。在2001年9月7日至2003年4月30日之间买入或者卖出东方电子股票的投资者参加诉讼,存在的诉讼风险相对要大一些,有的可能被认定为不是适格的原告而败诉。哪些东方电子投资者适合提起诉讼,最好向专业律师请教。 (作者为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律师)上海证券报 薛洪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