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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风险考验信息披露制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2日 06:0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权威人士认为,应在《章程指引》或《上市规则》中规定,每笔委托理财都必须全面披露

  近期,上市公司委托理财风险频现。继茉织华等一批上市公司纷纷踩响委托理财的地雷后,日前伊利股份又爆出巨额国债投资未披露事项。面对市场的关注和争论,有权威人士指出,目前阶段,应该在进一步完善和严格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层面,规范和透明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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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

  此间,有市场人士提出,监管部门干脆明确禁止上市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对于这种极端的建议,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明良认为不妥。他说,委托理财属于企业经营行为中对资产、资金进行处置的一种,在市场经济中,应该由市场经济的主体即企业进行这种经营活动,而不应该由监管部门强行干涉。

  如何规范上市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以使投资者尽量规避和化解意外的风险?权威人士表示,目前阶段,应该重在进一步强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对于上市公司的委托理财,应该在《章程指引》或《上市规则》中规定,要求上市公司每一笔都必须一一进行全面披露,以使上市公司的自主行为完全透明。

  一直以来,一批上市公司都在打委托理财信息披露的擦边球。对于上市公司委托理财披露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要求,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上市规则》中进一步规定,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及重大投资的金额超过公司净资产10%以上的,经董事会批准后应公告。

  颇为含糊的规定,令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在制订《章程指引》时,几乎都是格式化的简单概括。同时,一些公司人为地将委托理财金额控制在10%以下,以逃避披露责任;有些公司对大额委托理财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或受到监管部门督促后才跚跚披露;个别公司对不超过一年的短期投资以及公司控股50%以上子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甚至不披露。

  如果修改《章程指引》或《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对委托理财都必须进行详细披露,上市公司是否接受?昨日,许多上市公司董秘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都不约而同地表示,这一措施可行,并没有什么不合理的地方。他们认为,每个时期,监管部门都有一定的监管重点,目前阶段,监管部门应该强化上市公司对委托理财的信息披露监管。他们同时提出,修改《股票上市规则》中对于委托理财的信息披露规定,相对更方便。

  不过,有资深人士进一步指出,目前,中国内地证券市场还仅限于满足完全信息披露的层面,真正规范上市公司包括委托理财在内的行为,还要建立起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因决策失误为公司带来损失的行为必须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追究机制,没有责任追究的处罚机制,风险最终还是难以控制。而在强化制度约束的同时,中国证券市场最终将走向由市场自主判断和选择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市场化约束阶段。上海证券报记者李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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