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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起草集思广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2日 06:0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最高人民法院:新破产法应考虑制度缺失问题

  国资委:继续实施国企政策性破产很有必要

  北京消息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针对企业破产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和困难,最高法院在新破产法起草过程中及时向起草组反映,并希望在新法的起草中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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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失的问题予以考虑。

  最高法院列举的这些问题和困难包括:一些法院不能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而违规操作,不能准确把握政策而违规搭车和解整顿机制不健全;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不能有效抑制假破产、真逃债现象的发生;清算组、债权人会议的作用未能充分有效发挥;少数法院随意认定抵押权无效,剥夺相关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个别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不规范,专业化审理破产案件的法官缺乏等等。

  据介绍,在近年来破产案件大幅上升、适用法律及政策问题十分复杂、破产债权清偿率较低等问题突出的情况下,全国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妥善审理了一大批企业破产案件。从1994年至2003年的十年间,共受理企业破产案件61464件,审结50806件,结案率为82.6%。其中受理国有企业破产案件33313件,占全部收案数的54.2%。

  与此同时,在最近5年的时间里,最高法院共出台涉及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司法解释12件,为现阶段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提供了较为系统、全面的司法依据。

  另外,记者日前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获悉,作为指导国企改革的职能机构,国资委认为在当前情况下继续实施国企政策性破产,有其现实的必要性。国资委将按照相关政策,继续做好企业兼并破产、呆坏账处理和下岗职工的安置等问题。

  根据国资委的调查摸底,目前仍有约2000家困难企业急需通过政策性破产退出市场,这些企业大多是地处偏远地区的军工企业和资源枯竭的矿山。

  据介绍,实施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优化了国有经济的结构,提高了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从宏观角度看,实施政策性破产,是实现国有企业改革与脱困目标的重要手段,是提高国有企业整体效益和综合素质的有效措施。通过实施政策性破产,一批国有困难企业顺利退出了市场,促进了国有经济结构的调整,提高了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从微观角度看,通过实施政策性破产,消除了一批亏损源,使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大幅度提高。

  据统计,截至2004年4月,全国共安排企业关闭破产项目3377项,核销国有银行呆账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损失2238亿元,安置破产企业职工620万人,消灭亏损源1341亿元。与此同时,中央财政累计拨付破产补助资金493亿元。

  据悉,当前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工作也遇到了一些困难。比如一些破产项目审核时间长,加大了破产成本,给资产变现等带来了困难;一些地方资金不落实,造成一些已批项目不能按时启动等等。上海证券报记者薛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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