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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南华(000660)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2日 02:55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于2003年9月5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交换证据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和起诉状各1份,案号为(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01号,本公司于2003年9月9日在《证券时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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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券报》上公告了诉讼的有关情况,2003年10月21日该案开庭,本公司于2003年10月2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了开庭情况。2004年3月12日,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00401号,本公司于2004年3月1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了诉讼判决情况。2004年6月17日该公司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穗中法执字第1039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04)穗中法执字第1039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号(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01号诉讼事项情况

  1、诉讼受理日期:2003年8月19日

  2、诉讼机构名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仓边路28号)

  3、向本公司送达诉状时间:2003年9月5日

  4、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5、被告: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6、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偿还拖欠的贷款壹仟捌佰万元整;

  (2)要求被告偿付拖欠的贷款利息、罚息(按合同规定的计算标准至还清本金之日止);

  (3)由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等。

  7、开庭日期:2003年10月21日

  8、开庭情况:

  (1)由于本公司提供了2003年2月27日给华夏银行17,643.29元按期还款凭证,在开庭时,原告已将借款1,800万元改为1,798.235671万元。

  (2)由于原告在起诉状的诉讼请求第3点中,原告没有提交有关的律师费用凭证,本公司不认可原告所说的已发生18万元的律师费用。

  (3)原、被告双方对起诉状的诉讼请求第1、2点事实不持异议。

  9、2003年11月12日,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法院于同年11月20日作出裁定:冻结被告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价值18791017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的财产。但本公司没有收到法院冻结公司银行存款和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的通知。

  (二)判决情况

  1、判决日期:2004年1月31日

  2、判决结果:

  (1)被告南华工商贸易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人民币贷款本金17,982,356.71元及利息、复利及罚息(利息按每月千分之四点八七五,从2002年6月27日起计至2003年2月27日止,从2003年2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清款之日止;应付未付的利息计算复利)。

  (2)驳回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3)本案诉讼受理费100,010元,诉讼保全费94,475元,均由南华工商贸易公司负担。

  3、本公司对判决结果无异议。

  (三)以上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诉讼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有影响。

  (四)民事裁定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地址:广州市寺右新马路111-115号五羊新城广场

  被执行人: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同福西路龙溪首57号一、二楼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至今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南大干围南华西街第五工业区1号楼,并截留该房产的租金收益。

  (五)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内容: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本院对属于被执行人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所有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南大干围南华西街第五工业区1号楼的房产进行查封。如对上述铺位产权主张权利的,请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十五天内,将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的复印件,报送我院审查。逾期,本院将不再接受有关对上述财产查封不服的权利主张申请,并对上述财产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评估拍卖,所得款用于清偿本案债务。

  (六)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七)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2004)穗中法执字第1039号

  2、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04)穗中法执字第1039号

  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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