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海证法) 女老板打赢“汤”官司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1日 10:18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 |||||||||
案情 南昌市餐饮业的领军人物刘赣铭研制出一种名为“煨汤加热装置”的新型餐饮制作器具。当他将第一批生产的新装置投入经营时间不久,便声誉鹊起,顾客盈门,收到了十分可观的经济效益。
2001年4月,家住大连的王霞慕名来到南昌,经过一番认真深入的考察后,王霞感到这种煨汤新型装置既能适应北方人饮食习惯的需要,而且在大连又是一项空白,便与专利人刘赣铭签订了该项专利的独占使用合同,并交付了专利独占使用报酬。同日,专利人刘赣铭发布公告和立下确权书,将该煨汤加热装置的独占使用权许可给王霞,确立王霞是本专利在大连地区的利害关系人,并声明任何人在上述范围内未经专利权人刘赣铭和专利权利害关系人王霞许可实施(使用)上述专利权的行为都是侵权行为,王霞对该地区的专利侵权行为依法享有独立的追究权和起诉权。 王霞手持独占使用合同后,马不停蹄地回到大连操刀运作起来。很快,一个新颖独特的“民记民间瓦缸煨汤馆”便在大连闪亮登场,立即吸引了顾客的眼球和吊起了男女老少的胃口,每天顾客络绎不绝。就在王霞及家人为成功而欣喜若狂之时,却风云突变,来此就餐的顾客锐减,有些顾客先是来此转悠一圈,然后又嘀嘀咕咕神秘兮兮地离去。是煨汤的质量下降了,还是滨城人一夜之间换了胃口?王霞一头雾水,几天后才知道被告孙东在大连又开了一家这样的煨汤馆。 2001年8月15日,王霞以孙东在经营酒店中侵犯了其从专利人处获得的煨汤加热装置的独占使用专利权为由,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审理 在法庭上,被告向法庭提供了江苏省宜兴大新陶瓷厂于2002年9月24日出具的证明,证明自己的酒店曾于2000年9月3日从江苏宜兴大新陶瓷厂购买1号瓦缸4只、3号汤煲70只、4号汤煲30只,共用人民币4890元。并辩称,其没有侵权,原告也没有通知过瓦缸煨汤加热装置是侵权产品;该装置有合法来源,而且他们所使用的装置底部没有窗口,顶端也没有温度计,且该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人已经于2002年1月9日变更为黄长远,原告又没有提供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权的合同书,无法认定原告享有专利权,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大连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刘赣铭是煨汤加热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人,其专利权在有效期内依法应受保护。原告王霞是该专利在大连地区的独占实施许可使用合同的权利人,其独占使用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孙东使用的瓦缸煨汤装置的技术特征覆盖了刘赣铭实用新型专利的全部必要的技术特征,已构成对原告王霞独占使用权的侵权。独立权利要求记载了该实用新型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从而确立了专利的最大保护范围。被告孙东提出其使用的瓦缸煨汤装置缸体上没有温度计,缸体底部是无活动门的圆型通风口,不能构成专利侵权一节,法院认为,因缸体的温度计和通风口就此实用新型专利整体而言,是非必要技术特征,被告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从原告提供的专利权人的公告和确权书中,可以认定原告对该项实用新型专利享有在大连地区的独占使用权;因确权书和公告中对原告实施该实用新型专利的期限没有规定,应视为在该实用新型专利的有效期内原告均享有该项专利。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已知其使用的瓦罐煨汤装置是侵权产品,故被告不应承担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责任。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孙东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被告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久前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链接:什么是独占使用权? 独占使用权也称“完全独占性许可”,就是指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范围内,独占性拥有许可方专利使用权,排斥包括许可方在内的一切人使用供方技术的一种许可。在独占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效期内,被许可方是该专利的惟一合法使用者,许可方和任何第三人均不得在合同约定范围内使用该专利。(子琦/编制)(来源:金羊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