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荣融:县级国资管理将有新规 李毅中:谁是出资人资产就属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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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1日 09:51 财经时报 | |||||||||
今年2月,按照中央“自上而下建立国资管理机构的要求”,各地省级国资委陆续成立。 关于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资产调拨是否有章可循的问题,国资委副主任李毅中在接受《财经时报》采访时曾表示:企业谁是出资人,属于哪一级,查历史账都能查清楚;任何一级政府、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拨、处置国有资产。
他还指出,在过去财政部一系列规章制度以及2003年国资委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里,对这些问题都有规定。 国资委主任李荣融透露,按照中共十六大的要求,县一级虽然不建立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但可建立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独立承担管理职能,所获取收益交县一级,其监管、指导由市一级负责。他还透露,相关计划还在调研当中,目前的计划并不是定论;下一步,对于县级国资的处理可能还有更好办法。 不符合改革方向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手续,应遵循坚持双方协调一致的原则。 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9条规定:发生战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时,国家可以依法统一调用、处置企业国有资产;第11条规定:所出资企业应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合法权益。 根据以上法规文件,华亭煤矿与华亭集团分属于不同的出资人监督管理,双方属于平等的市场主体,有同等存续和发展权利;他们合法拥有的产权应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侵犯另一方合法权利。 国资问题专家白津夫在谈到国资管理体制改革风险时向《财经时报》表示,地方政府原来仅是利益主体,随着国有资产出资人地位的确立,地方政府成为真实意义的产权主体或准产权主体。如果没有相应的跟进措施和配套制度,在国资产权边界存在模糊区域的情况下,其交易和谈判空间自然很大,由此产生的交易和摩擦成本只会增加不会减少,这些最终都会传导到企业,成为企业不可逆的交易成本。 有关专家认为,凭借行政手段划转其他出资人资产不符合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 县级国资到底怎么管? 1994年以来的中国分税制改革,形成了一级政府、一级财政、一级投资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央政府、省级政府、市(地)级政府和县级政府分别是本级国有资产的实际出资人,在履行出资人职能上是平等民事主体,没有归属关系,这点与行政隶属关系不同。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强调:“坚持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与出资人职能分开”,就是针对上级政府随意“上收下划”国有资产所提出的改革方向,也是为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奠定体制保障。 有关专家认为,任何一级政府、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拨、处置国有资产。甘肃省经贸委政资的做法实际是“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国有资产应当合法有序流动,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能由中央政府统一调用、处置;而华亭集团本身就产权关系不顺,又想以行政手段管企业,结果背离改革方向。 但也有专家担心,国资委目前“三级架构”的格局,将来不利于企业之间按经济规律进行资产重组,以资产或资本为纽带的重组,可能遇到行政障碍。 目前,新的国资框架刚刚启动,按中共十六大规定,县级不设国资管理机构,但有的县,比如昆山,虽然国有企业荡然无存,实际国有资本规模比西藏省级的国资规模都大。这部分国有资本谁来组织运作?这个股权经营的机构,可否通过资产经营公司来组织运作?县级国资到底应该怎么管?这些问题迫切需要探索。 作者:张宇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