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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金融所惹官司引发科研经费管理的思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1日 09:03 经济参考报 文婧

  6月16日,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的网站首页出现了一个显眼的链接,试图为5月25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9法庭公开审理的一起以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和人民大学为被告的委托合同纠纷案件做出解释。在这份解释中,人民大学及其金融研究所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叶林和尹少平几乎彻底推翻了原告北京今日阳光广告公司在起诉书中的案情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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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阳光找错了起诉对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材料显示,在起诉书中,北京今日阳光公司表示,其于2000年11月23日与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签订了一份《资产委托(受托)管理协议书》,约定将其在沪深股东帐户内的全部现金3000万元委托给金融所管理。期限届满后,金融所没有归还今日阳光公司全部现金。金融所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今日阳光公司将中国人民大学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向今日阳光公司支付994.4万元及其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人大金融所所长吴晓求表示,此事与人民大学、人大金融所无关,是原人大金融所员工金某私刻了人大金融所的公章,和今日阳光签订了3000万元的委托理财合同。据他介绍,今年4月,金某已因私刻公章罪而被判拘役5个月。

  法律专家分析,如果合同上的证章为真,属于个人盗用等,则无论个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公司的民事责任、管理责任都难以推卸;同时,个人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委托理财合同上的公章为假,则合同可能会被视为无效。这样,此事就与人大金融所或人民大学无关,今日阳光就找错了起诉对象。

  一份四年前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沪深股东账户内3000万元的委托理财资金,和如今高达994.4万元的追索金额,一切皆因“公章为金融所某工作人员私刻,该合同无效”而在案件开始审理25分钟后化为泡影。法院休庭,原告等待通知,而各个媒体却不禁提出疑问:如果人大金融所对这份盖着伪造公章的合同毫不知情,那么这些年来,到底是谁在操纵着这个账号和这笔资金?在高校科研、研究机构纷纷走向社会,为政府部门、科研机构和企业行使社会服务职能的同时,应由谁来保障合同的有效和项目经费、资金的安全?

  一张教授签名的纸就可以是合同?

  “其实,就算盖着真正的印有‘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字样的公章,研究机构与企业所签订的合同的法律效力仍然受到质疑,因为高校的某个研究机构并不是独立法人,更况且很多人民大学的研究机构根本没有公章。”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现主管人大百余家科研机构的人民大学科研处的沃晓静对记者说,很多时候所谓的‘合同’或‘协议’可能只是一张纸、一个表,下面有某教授的签名,完全靠教授和企业的信任关系来维持其顺利实施。

  “实际上,之所以很多教授和教师成立研究所等机构,就是由于其组织团体的形式便于对外开展各种项目活动,其中包括由国家财政拨款的纵向项目,和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出资的横向项目。”据悉,虽然获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称号的研究机构目前在人民大学只有12家,但大多数研究机构,尤其是院系属研究所,注册门槛是很低的。“填写申请表,提交报告,说明现有资源情况等事宜,送交校学术委员会审批,就可以了。”沃晓静表示,如果这些研究所开展业务需要公章的话,向科研处打报告申请就可以了,但研究所不是法人,其公章只能成为博取社会其他单位信任的一个载体。据人民大学科研处2003年的统计,人大现有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12家、学校重点学科研究机构4家,院系属研究机构74家。其中,以吴晓求为创始人的人大金融所正属于这74家院系属研究机构之一。

  “课题带所”模式的疑问

  “在人民大学,基本上所有院系属的研究所都属于‘四无’所,即无固定的场地、人员、经费、编制,从事‘软课题’研究,人大的研究机构很大一部分属于这种形式。”中国人民大学人文奥运研究中心董志勇向记者表示,正是“课题带所”的模式,导致今天“四无”所的泛滥和研究机构经费管理混乱的现象发生。

  他说,由于没有经费来源,除仅因学术兴趣而成立的团体以外,“四无”所中的大部分走完全市场化道路,做面向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横向项目,因一、两个期限较短、方式较灵活的软项目、软课题而成立。但是,大多数研究所一方面不是特别注意后续研究等工作的逐渐弱化,另一方面出于对未来项目需要的预期而不愿撤销。这种“好成立、难撤销”的发展模式使人民大学的“四无”所越来越多。

  不仅如此,以项目、课题为中心的经费管理更是令人混淆,就连专门主管研究所工作的沃晓静都面露困惑之色地说:“经费跟项目走,但当项目跨院系时,又有院系间之分,好多时候我都搞不清是怎么回事。”根据《中国人民大学横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横向项目的经费一般应划入校财务账号,由校财务处实施经费管理。其中科研人员的劳务支出、科研助理人员的劳务支出、聘任费、翻译费、社会调查费、咨询费、通讯费、交通补助等费用的支出,没有正式发票的可由课题负责人签字报销,但总额不得超过总经费的40%。出资单位有要求的,按出资单位要求掌握。凡由学校负责管理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学校按3%的比例一次性提取科研管理费,不再提取其他管理经费。但校内有教师反映,“有的学者太‘黑’,不一定所有的经费都走财务处的账号。”

  并非只有“四无”所为“课题带所”所牵连,就连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都难逃以项目、课题为中心的管理方式所带来的经费管理上的拖累。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阴建峰说,虽然与“四无”所不同,作为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的刑法研究中心每年有分别来自教育部和人民大学的各40万元研究经费,但同时也会接到两个长期项目,这80万元不足以维持研究中心的工作和运转,而这些经费是跟着项目走,并由这两个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支配。因而与“四无”所相似,市场化运作的横向项目仍然占研究中心项目的较大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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