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滚动新闻 > 正文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应注意的问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1日 08:56 中国经济时报

  应宜逊

  目前,我国虽然尚无储蓄存款保险制度(或者说“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但实际上存在隐性的、“超级”存款保险制度。一切银行机构无法兑付的储蓄存款均由政府买单。显然,这是与市场经济原则不相符的。近闻,我国的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问题。这是令人振奋的消息,它意味着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又将迈出重大的步伐。但是,也
NEC百万象素手机1元拍 第39届世界广告大会
抢注旺铺得超值礼物 新浪招商引资征代理商
必须看到,存款保险制度与任何事物一样,也有其局限性,尤其是在现行金融体制下,如果期望值过高、制度设计得不适当,则不仅无助于金融稳定,而且将会由于引发道德风险而带来更大的混乱。不可不慎。这里,“趋利避害”、避免出现“南橘北枳”的关键在于:在制度设计中,既要认真吸取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与教训;更要密切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具体说,下列几个问题切需注意。

  1、目标必须“有限”,进而,目前的适用范围也相当有限。国际实践已反复证明,存款保险制度仅适用于商业性银行机构,不适用于政策性银行及政策性任务甚多的银行机构;只有助于防范单纯性流动性风险,无助于防范资产风险,也即,只能用于救助纯粹由于突发性原因引致的“挤兑”,而对于因经营亏损、不良资产过高甚至资不抵债而引致的“挤兑”及关闭清理则是无能为力的。如果硬要存款保险公司去救助因资产风险而引起的“挤兑”及关闭清理中的储蓄存款清偿,则只能使存款保险公司迅速破产并带来大量烂账。我国现有的存款类金融机构中,除了三家政策性银行外,“四大银行”还有很多的政策性任务,尚远远不是真正的商业银行,不适用“存款保险”;农村信用社的政策性实际上比“四大银行”更强,更不适用“存款保险”(注意:“农村商业银行”名不符实,也非真正的商业银行);适用于“存款保险”的仅有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还有外资商业银行。总之“适用范围”相当有限。

  2、要有恰当的、足够“高”的投保标准。存款保险公司只能对运行稳健、资产质量良好的优质金融机构承担储蓄存款保险职责,不能为经营风险已经高度累积的劣质机构承担保险职责;并且,原来投保的机构若达不到投保标准的下限,存款保险公司就要撤保。这样做,不仅仅是由于存款保险公司自身的能力与安全运行需要所致,更是出于促进金融体系稳定运行的需要。因为只有造就大量优质机构,才能促成金融体系稳定。不对劣质机构承保,便能迫使劣质机构或者努力改进经营管理进而成为优质机构,或者“退出”市场,进而金融机构的整体素质便得到提升。反过来,若对劣质机构也同样承保,只会助长其惰性,让其在“大锅饭”中混日子,这显然无助于金融机构素质的提升及金融体系的稳定。鉴此,投保的最低标准,一般地,可规定为正常的资本充足率的50%,即4-5%,其中小机构应当高一点,大机构可略低一点。一旦某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低于这一下限,存款保险公司便应坚决撤保,除非此商业银行立即清盘、“退出”。

  3、我国的存款保险公司应当分两个层次组建。存款保险公司是同时具有金融监管职能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它只能由政府举办并以国家财政为后盾。在我国,由于疆域辽阔、人口众多、地区差别甚大,同时还存在大量的地方性小金融机构,因而,仅仅由中央政府开办一家全国性的存款保险公司是不够的。同时还应当让各省(市、区)政府开设区域性的存款保险公司。这样,隶属中央政府的存款保险公司对全国性商业银行营业;隶属省级政府的存款保险公司对辖内的地方性商业银行营业;并且两者之间以再保险纽带联结,再保险的比例最高可定为50%。“分两层次设置”的主要好处是:①体现了地方政府对地方性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理责任,不再纯粹依赖中央政府,同时又防止了各省(市、区)间的“大锅饭”。②通过设置区域性存款保险公司,赋于省级政府以适度的金融监管权限,这将有助于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并增强其责任感。

  4、作为必要的配套措施,需要率先完善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因为,商业银行不仅要把有无存款保险的情况告诉公众,而且需要让公众了解,什么是存款保险制度?有何作用?具备什么条件的金融机构才能投保储蓄存款保险?“撤保”又意味着什么?等等。目前,虽然已有《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年第6号)。但是,无论办法本身及执行中均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比如,《办法》规定“资产总额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存款余额低于5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可免于披露信息。”这就使得不少地方性小商业银行缺少了信息披露。又如,通常仅仅是由总行披露,而各分支行则不披露,只有年末和季末进行披露,因而,使广大公众不能及时了解相关情况。再如,信息披露没有“面向”公众,只“面向”专业人士,这使得效果大打折扣。建议:①今后一切商业银行必须披露信息,农村信用社也要适度披露信息。②不仅总行,而且分支行均应披露(分支行披露时,既要有总行信息,又要有本分支行信息),并且按月、按城市(以县城为单位)进行。③披露的内容既要有“专业版”,又要有大众化的“通俗版”,并且对有关指标进行解释。

  5、注意维护“公平竞争”。根据目前实际,存款保险制度出台后,势必出现下述情况:一部分银行机构需要且有条件投保,另一部银行机构则无需投保或达不到投保标准。进而,便会造成各机构间的存款成本不一,既影响商业银行投保的积极性,又不利于公平竞争。因此,需要采取措施矫正之。办法之一是用部分利息税抵扣保费。这样做,一则道理上说得过去。对于储户,利息税实为降息,因而从某种角度说,利息税也可看作是银行机构缴纳的。二则数量上足以抵扣。如果如前文所述的那样,把存款保险的目标定为“有限”的,那么费用率将不会超过0.1%,而储蓄存款中的定期存款比例约为一半左右,其中一年期存款的利息税率便接近0.4%(1.98%×20%)。办法之二是全部银行机构均缴纳保费,无需投保及达不到投保标准的机构的保费返还,专项用于冲销呆帐。同样,无论是投保的还是未投保的银行机构,清盘时的储蓄存款偿付率也都应当一致。

  (作者单位:浙江工商大学金融学院 )






财经论坛】【推荐】【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热 点 专 题
中国工人在阿富汗遭袭
胡锦涛出访欧亚四国
美国将移交萨达姆
第三轮六方会谈将举行
我国部分省市供电告急
河北邯郸6-3矿难瞒报
辽宁盘锦大桥垮塌事故
《后天》 孙燕姿巡演
2004欧锦赛 NBA总决赛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3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