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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不影响外资银行正常业务发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1日 08:56 中国经济时报

  外汇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据新华社北京6月18日电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司长邹林18日在接受新华社等媒体专访时表示,将于6月26日实施的《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符合国际惯例和世贸组织原则,中外资银行在外债管理方面将享受同等待遇,不会对外资银行正常业务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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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邹林说,《办法》扩大了境内外资银行业务范围。外资银行向境内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将被视为国内外汇贷款管理,实行债权人集中登记制度,债务人无需再办理事前外债指标审批手续;外资银行发放国内外汇贷款时的客户限制将被取消,原无法获得短期贷款指标的企业将不存在短期贷款指标的限制;中外资银行均按居民管理,相互拆借不再受到外债管理法规的限制。《办法》未对外资银行向境外拆出资金加以限制,因此,外资银行可在核定指标范围内开展业务。

  邹林认为《办法》不存在限制外资银行开展正常业务的问题。他说,在核定短期外债指标时,既要考虑我国国际收支和经济发展的状况,也要考虑国内企业的实际资金需求以及外资银行的历史情况和经营需求。外资银行自身也有审慎监管要求,出于稳健经营考虑,会对对外借款规模有所控制。如果银行通过过度负债发放国内外汇贷款,必然存在市场风险、利率或汇率风险。

  邹林说,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取消了外资银行办理外汇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但在外债管理政策上还存在差异,限制了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并使中外资银行在外债和外汇管理政策上存在差别待遇,这不利于中外资银行公平竞争。因此,统一统计口径与管理政策、统一中外资银行外债监管方式,对外资银行按照居民管理、实施国民待遇是必要的,符合国际惯例,符合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的承诺。

  随着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我国境外融资规模不断增加,短期外债规模上升较快。截至去年底,我国外债余额1936.3亿美元,比2002年末增加222.8亿美元,增长13%。其中,短期外债余额770.4亿美元,占外债余额的39.8%,比2002年末增加212.5亿美元,增长38.1%。

  邹林说,“我国短期外债指标已超过25%的国际安全警戒线,有必要对短期外债进行适当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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