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苹果”战胜美国“苹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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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1日 08:41 上海青年报 | |||||||||
新华社6月20日专电 “宛如让人咬了一口的苹果”图形能否成为美国苹果电脑公司在中国进军服装、鞋帽行业的商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这一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复审决定书。这一判决表明,美国苹果电脑公司不得用“苹果图形”商标进入中国服装、鞋帽行业。
2000年4月,苹果电脑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苹果图形”商标,指定商品为服装、鞋、帽等时,却被驳回。原因是广东增城苹果皮具公司早已注册了一个没有缺口的苹果图形商标,两商标主要区别就是美国苹果的右边有一个缺口,构成近似商标。 苹果电脑不服,又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2003年6月,商评委又做出驳回复审决定书。苹果公司仍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中院认为,苹果公司申请的商标与广东增城苹果皮具公司的商标均由苹果图形构成,虽然二者在构图上存在差别,但二者在呼叫和含义上均为苹果,当二者使用在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的服装等商品上时,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两商标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正确。虽然申请商标在计算机及其相关商品和服务上等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原告在复审程序中未提供证明该商标是驰名商标的证据。因直接认定驰名商标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故对原告要求认定申请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