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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药业(600332)2003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1日 06:1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有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6元(含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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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8元

  A股股权登记日:2004年6月24日(星期四)

  除息日:2004年6月25日(星期五)

  红利发放日:2004年7月6日(星期二)

  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及派息方案已经本公司于2004年6月11日召开的200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周年大会决议公告分别刊登于2004年6月14日国内的《上海证券报》、香港的《经济日报》及《Th e S t a n d a r d》(英文报)。现将派息的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及派息方案

  经200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通过,以2003年末总股本810,9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派发末期股息为每股人民币0.06元(含税)。

  二、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和红利发放日

  1. A股股权登记日:2004年6月24日(星期四)

  2.除息日:2004年6月25日(星期五)

  3.红利发放日:2004年7月6日(星期二)

  三、分红派息对象

  截至2004年6月24日(星期四)下午3:00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及国家股股东。

  四、分红派息具体实施办法

  1.发放年度:2003年度

  2.发放方法:

  (1)每股税前红利金额:人民币0.06元;

  (2)每股税后红利金额:对于A股流通股之个人股东,本公司根据国家税法规定按20%的税率代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48元;对于国家股股东、A股流通股中的法人股股东,本公司不代扣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6元。

  3.领取办法:

  (1)国家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持有A股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电话:(8620)81218119

  传真号码:(8620)81216408

  六、备查文件

  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及其公告。

  特此公告

  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6月21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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