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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将初审议 上市公司不破神话终结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1日 06:0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北京消息 从今天上午开始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将对一部在海内外引起强烈关注的经济领域的基本法--《企业破产法》,进行首次审议。

  从1994年开始起草,到2004年进入审议程序,《企业破产法》整整走过了十年的时间。在中国的立法史上,除了民法典,也许没有哪部法律在时间跨度上能与之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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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年,历史长河中短暂的一瞬,但是对于一部法律的降生来说,却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而今,十年的心血和努力,终于将这部法律推向了立法的神圣殿堂。跨越了十个春秋的《企业破产法》,终于开始沿着每部法律诞生所必须经历的航线,徐徐启航。

  旧法的尴尬

  1986年,一部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法律问世。在这部仅6章43条的法律中,调整主体明确指向了全民所有制企业。时间过去了18年,不仅试行的帽子没有摘下,而且尽管已不能适应实际的需要,这部法律仍然是至今有效的两部破产法律之一。

  在法学家审视的目光中,旧的《企业破产法》至少有以下这些缺陷:

  第一,它的条文很简单也很少,只有一些原则上的规定,而且很多规定的操作性不强,有的甚至没有规定。第二,计划色彩很浓,行政干预很强。比如该法规定,破产清算组要由政府组成,而不是选择市场化的独立机构和专业组织、专业人士来参与。第三,许多基本概念的界定不明晰,比如对破产的界定,法律条文选择了经营不善、亏损严重的语句,表述不明确。第四,目前的破产法一直只是试行,针对的对象是全民所有制企业,适用范围非常有限。第五,缺乏目前国际上通行的重组、破产管理人等制度安排,使该部法律在实践中操作性较差。

  而在旧《企业破产法》严重不堪重负的同时,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非国有经济的公司、合伙、三资等类型的企业迫切需要破产法来规范,以及中国入世以后,世界经济一体化越来越需要对破产法进行修改等不得不关注的现实。

  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否,是衡量一个国家市场经济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在一些经济转型的国家中,破产法在经济改革的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被这些国家奉为经济改革中的宪法。那么,我们的新《企业破产法》为何步履如此缓慢呢?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新破产法起草专家组成员李曙光认为,主要原因在于对这部法律重要性的不同认识。比如老一代的领导人主要关心国有企业的破产,以及随之而来的职工安置、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问题。

  全程参与并见证新破产法制订的著名法学家王卫国认为,参与立法的法学家在某些问题上的坚持和不妥协,是这部法律拖延时间过长的一个原因。他举例说,有人认为应当将国企破产的特殊问题也放到破产法里考虑,学者认为应当制订一部市场经济的、与国际接轨的破产法,坚持认为不行,这样形成的拉锯局面,也使法律的制订时间被拖长。

  新破产法有哪些看点

  经过十年磨砺最终形成的新破产法草案,与已经实施多年并存在诸多局限和弊端的前两项破产法律相比,将有哪些实质性的突破?今天的常委会会议后,答案将不言自明。

  目前可以预计的,一是新破产法的调整范围将大大扩大。所有不同类型的企业组织形式,包括金融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将适用于这部法律。二是可望引入重整的概念,即企业有破产之虞并仍有挽救希望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三是可能引入国际流行的破产资产的管理人概念,政府相关部门对该管理人负有管理责任。四是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在规定其适用该法的同时,需要出台更加细化的规定。

  新破产法对于证券市场有何意义?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教授王欣新一语中的:新破产法的出台,将使上市公司颠覆不破的神话不复存在。

  他说,在证券市场上,过去多年连续亏损的上市公司,包括已经退市的公司中,许多公司实际上已经面临着现实的破产问题,比如郑百文,就曾经被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而在法院刚刚开始受理的银广夏股民索赔案中,据统计可能起诉的股东有一千到一万人之间,涉及的索赔额在一亿到十亿之间,也就是说,银广夏也可能因此面临破产。

  王欣新认为,随着市场化股票发行机制的确立,上市公司壳资源逐步贬值,特别是随着新破产法诞生步伐的加快,上市公司到了必须正视生存还是死亡这个古老而严肃问题的时候了。当一家公司因丧失清偿能力,对到期债务无法清偿的时候,理论上讲有两个出路,第一是通过破产清偿,二是通过和解或者重整。对那些已经是病入膏肓的上市公司,与其浪费时间让他们去重整,还不如尽快进入破产清算,这样对于债权人和各方当事人更为有利。

  可以肯定的是,在新的破产法出台之后,上市公司将不再是一个特殊群体了。在强大的法律压力之下,上市公司更有可能选择规范运作,守法经营。(上海证券报记者薛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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