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达股份(600986)200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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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1日 01:26 证券时报 | |||||||||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提案否决或修改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三年度股东大会于2004年6月18日上午9:30在东营科英激光电子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到会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9人,代表股份4846.22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10%,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报告和议案: 1、审议通过《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4846222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 0股弃权。 2、审议通过《200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84355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6720股反对,0股弃权。 3、审议通过《2003年度财务决算与200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484355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6720股反对,0股弃权。 4、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4846222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5、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后有关事宜的议案》 4846222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6、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4846222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目前总股本10745.824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2元(含税),送红股3股,本次共分配现金股利21,491,648元,送红股32,237,472股,本次分配后的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484345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6720股反对,1000股弃权。 8、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0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续聘山东乾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2004年度的审计机构,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其2004年的审计报酬。 484355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6720股反对,0股弃权。 9、审议通过《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办法的议案》 4846222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股反对,0股弃权。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王志雄、张宗珍两位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关于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的委托,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委派张宗珍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根据《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届八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3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于2004年5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于2004年6月18日召开贵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2004年5月18日,贵公司董事会提前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会议的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有权出席会议人员、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内容。 2、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召开,并由贵公司董事长刘双珉先生主持。 综上,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传来的关于贵公司截至2004年6月11日股票交易结束时的《股东名册》及本所律师的审查,持有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48462220股的股东(包括法人股股东、内部职工股股东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及股东代表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45.10%。 2、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的9名董事、3名监事及3名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规范意见》、《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并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该事项的表决投票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 2、根据贵公司股东代表及监事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的普通决议,均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特别决议,均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王志雄 张宗珍 律师 二零零四年六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