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信息披露新规尚存三大缺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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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1日 01:26 证券时报 | |||||||||
一些过去需要披露的内容被剔除,而少数投资者关心的内容仍然未公开———基金信息披露新规尚存三大缺憾 唐人 中国证监会日前出台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新规定,大量新增信息成为法定信息披
投资组合个别内容简化 投资组合是此次新规定中变化最大,增加内容也是相对最多的一部分,但在新增的同时,投资组合中也有部分内容被删减。过去,在年报和半年报中,基金要披露期内新增股票和清仓股票明细,而新规定只保留了“期末所有股票明细”的披露要求。业内人士认为,由于投资组合新规要求基金披露“累计买入、累计卖出价值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的股票明细,至少应披露累计买入、累计卖出价值前二十名的股票明细”,这一披露内容足以对基金的大笔交易进行监督。不过,有专业人士也承认,基金理论上存在在报告期内小笔买入并完全清仓一些并不符合其投资风格的股票,这样的投资行为由于不再披露清仓股票而不会被投资者察觉。但由于这种行为必须是很少量的投资,否则就达到“2%”的披露下限要求,因此不会对基金投资产生大的影响。 债券基金投资组合披露尚有不足 一直以来,证券投资基金以股票基金为主,从去年开始债券基金大批出现,但一直没有相关法规对债券基金的信息披露进行规范,基金公司都是按照自己的理解进行披露,因此,市场上出现五花八门的债券基金投资组合。此次颁布的基金信息披露新规首次明确了债券基金必须披露的内容,如按券种列示债券投资的市值及占资产净值的比例、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等。但业内人士认为,除上述内容外,债券基金还应该披露“按到期期限分类的投资组合”,根据到期期限,投资者可以计算出债券组合的久期,进而判断基金的风险。记者查阅了部分债券基金的投资组合公告,一些基金长期以来就将“到期期限”披露范围,新的披露规则实施后,这一习惯可能不再延续。 基金规模若隐若现 虽然新规则要求基金在季度报告、半年报和年报中详细披露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情况,但这一频率仍然较低,并不能令投资者完全满意。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这两个数据,投资者很容易计算出开放式基金的规模。市场一度理解为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也会照此披露,也就意味着开放式基金规模将每周都有披露。然而,仔细阅读《办法》后发现,基金开放后的披露内容与封闭期内并不相同,内容有所减少。按《办法》规定,基金在开放后却只须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资产净值不在披露之列,这一规定与现在的披露内容无异,投资者仍然无从获得基金规模的相关信息。 如果说开放式基金规模是若隐若现的话,开放式基金前十大持有人信息则完全是非公开信息。无论是年报、半年报还是季报,均不要求开放式基金披露前十大持有人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新规则对基金投资行为的披露无疑是要求更高更透明了,而在与基金销售有关的信息方面则显得有些停滞不前,这是否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基金业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