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二00三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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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19日 06:43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4年6月18日上午9:00在公司九
一、《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票2504.94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二、《200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票2504.94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三、《2003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赞成票2504.94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四、《200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赞成票2504.94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五、200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赞成票2504.94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六、《2003年年度报告》及《2003年年度报告摘要》 赞成票2504.94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七、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赞成票2504.94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八、公司2004年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其报酬的议案 赞成票2504.94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公司聘请的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陈利民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认为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四年六月十八日上海证券报 |